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惠州市能源結構調整步伐,進一步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劃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22〕32 號),為指導和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通告》相關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通告》發布的背景
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廣東省關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的工作安排,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惠州市分別于2010年7月2日、2012年11月20日、2015年10月31日、2018年1月12日四次發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通告,禁燃區范圍不斷擴大。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惠府〔2018〕2號)于2018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將屆滿;2021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58號)要求“佛山、惠州、江門、肇慶等市要結合實際擴大Ⅲ類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2021年《廣東省“十四五”空氣質量全面改善行動計劃》(規審稿)也提出了相關的要求。
因此,為確保規范性文件的連續性,持續推進我市能源結構調整,不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我省關于對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新要求,需重新調整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范圍,并實施分階段分類管理。
二、《通告》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3、《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
4、《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一條 禁止安裝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鍋爐、爐窯的使用。
5、《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安裝、使用非專用生物質鍋爐。禁止安裝、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雙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質鍋爐。生物質鍋爐應當以經過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為燃料,禁止摻雜添加燃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其他物質,并配備高效除塵設施,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裝自動監控或者監測設備。
6、《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58號)提出:佛山、惠州、江門、肇慶等市要結合實際擴大Ⅲ類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三、《通告》出臺的作用
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是貫徹落實廣東省相關規劃、工作方案的要求,也是整治工業鍋爐污染、提升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措施,通過淘汰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設施,推進工業爐窯整治或改造清潔能源,大幅度減少顆粒物、二氧化硫等大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對持續改善區域空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四、《通告》的主要內容
共分為四條:
第一條為禁燃區范圍劃定。全市行政區域均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區分燃燒設施類型、地區差異、天然氣管網通達情況,劃定為Ⅰ、Ⅱ、Ⅲ類禁燃區。每類禁燃區對應的禁燃燃料種類不同,最主要區別在于Ⅲ類區禁燃煤,Ⅱ類區除20蒸噸以上鍋爐外禁燃煤,Ⅰ類區可燃煤。具體劃定如下:
1、35蒸噸/小時及以上鍋爐、火力發電企業機組鍋爐,執行第Ⅱ類管控燃料。
2、對全市禁燃區分類管理范圍進行調整。其中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區、仲愷區由Ⅱ類、Ⅲ類控制區調整為全域Ⅲ類控制區;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原Ⅰ、Ⅱ、Ⅲ類控制區范圍保持不變,2026年起全區域執行Ⅲ類控制區;
第二條為禁燃區管理要求。三類禁燃區管理要求一致,主要通過禁止新擴建高污染燃料設施,限制高污染燃料銷售,推進現有高污染燃料設施改造等方式管理。
第一款,明確規定全市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但納入本市能源規劃的環保綜合升級改造項目除外。
第二款,規定全市范圍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除本通告禁燃區管理第(三)條規定的當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單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圍內其他組織或個人銷售高污染燃料。
第三款,對全市范圍內已建成的電廠鍋爐、鋼鐵廠、水泥廠等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提出2條逐步強化管理的規定。
第四款,為確保與未來新政策銜接,日后國家和省如出臺更嚴格的排放標準,遵從新標準實施。
第三條為通告相關名詞解釋。主要說明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高效除塵設施、清潔能源、超低排放的定義。
第四條為通告發布施行時間和有效期,通告自印發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惠府〔201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