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惠州市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強化了過罰相當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沒有主觀過錯不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罰,以及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等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的工作要求。因此,制定出臺《清單》,是市司法局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創新監管方式,對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能及時糾正自身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通過建立容錯機制,給予當事人減免責,有利于優化市場營商環境,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必然舉措。為此,我局梳理出12項減免責事項,制定從輕、減輕處罰和免處罰3張清單。
二、政策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涉及司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4.《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5.《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三)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
2.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三、《清單》的主要內容
主要是根據我市司法行政領域的特點、監管現狀和執法實際,重點從執法領域高頻處罰事項中,篩選出可實施輕微違法減免責的行政處罰事項清單。《清單》主要有:事項名稱、基本編碼、設定依據、適用情形、減免責依據、裁量幅度、配套監管措施7項內容。
(一)《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涉及4項事項,包括“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律師事務所初次不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不依法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初次超越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初次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初次超越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處罰。
(二)《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執法減輕處罰清單》涉及5項事項,包括“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律師初次違反統一接受委托規定或者在被處以停止執業期間,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律師事務所初次違反規定不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初次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初次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初次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減輕行政處罰。
(三)《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涉及3項事項,包括“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律師初次在獲準變更執業機構前以擬變更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名義承辦業務,或者在獲準變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名義承辦業務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律師事務所初次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組織形式等事項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情形”“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其管轄區域內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初次違反規定變更合伙人、章程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