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提高我市水行政執法精細化水平,惠州市水利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執法免強制清單》等兩張減免責清單。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中央《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要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教育”。《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實施包容審慎監管模式,制定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二)規范水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強水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選擇性執法、趨利性執法、“一刀切”等問題,制約惠州水利高質量發展。為此,有必要進一步規范水行政執法工作,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水平,切實增強人民群眾依法享有權利的獲得感。
二、上位法和上級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五)《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
(七)《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2022〕7號)
三、主要內容
“兩張減免責清單”涉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共4項。具體包括:
(一)《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涉及2項事項:“對未經批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行為的處罰”,適用情形為:初次違反規定,傾倒的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在10立方米以下,并在規定期限內清除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免罰情形的,依法免處罰。“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行為的處罰”,適用情形為:初次違法,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后繳納完畢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免罰情形的,依法免處罰。
(二)《惠州市水利局行政執法免強制清單》涉及2項事項,其中“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后,逾期仍不清理的行為代為清理”事項,適用情形為:未按照責令限期清理要求進行清理,經催告后,當事人按照要求進行清理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免強制處罰情形的,依法免強制處罰。“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后逾期仍不治理的行為代為治理”,適用情形為:未按照責令限期清理要求進行清理,經催告后,當事人按照要求進行清理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免強制處罰情形的,依法免強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