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制定本《辦法》目的是貫徹落實《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和《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粵府〔2014〕34號)精神,并將我市以往已有的、契合上級文件精神的有關做法納入到《辦法》中來,有效指導我市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二、安置對象、安置去向和各部門職責劃分
安置對象為我市軍人隨軍家屬,即駐惠部隊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辦理了隨軍手續,且遷移入戶到駐地行政區域內的現役軍人配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安置隨軍家屬的有關工作,市雙擁辦、惠州軍分區政治工作處是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機構。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能,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
三、市直和各縣(區)安置任務劃分
本辦法沿用國家和省明確的“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隨軍家屬原則上由駐軍所在縣區按屬地管理原則安置,根據駐軍情況,市直分擔部分駐地在惠城或家屬集體戶口在惠城的部隊的家屬安置任務。如軍人家屬原系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直機關單位或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市屬機關單位在編在崗公務員,以及中央和省事業單位或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市屬事業單位在編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的,由所屬部隊提出申請,也可由市直安置。
四、就業安置的主要方式
區分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國有企業職工、隨軍前已失業或無工作單位四種類型進行安置。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原則上安排到有編制職數空缺的機關或參公事業單位,如本人同意也可安排到其他事業單位。
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就地就近原則,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定向招聘。
隨軍家屬隨軍前是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由市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劃出相應數量的接收崗位,進行雙向選擇。
隨軍家屬隨軍前已失業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可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通過舉辦與隨軍家屬雙向選擇招聘會等方式指導隨軍家屬實現就業,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按有關規定拿出崗位用于招聘隨軍家屬。
五、自謀職業安置方式
選擇自謀職業安置方式的隨軍家屬給予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金,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以及其他選擇自謀職業安置的隨軍家屬,分別按惠州市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年度總額17倍、12倍、7倍進行發放自謀職業金。每名隨軍家屬在惠州市最多只享受1次領取自謀職業金待遇。
六、就業保障和優惠
隨軍家屬非本人原因未上崗就業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隨軍家屬隨軍并入戶駐地滿半年之日起每月給予待安置生活補助費,標準原則上按不低于軍人所屬部隊駐地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未就業的隨軍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補貼。
鼓勵隨軍家屬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