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依據和意義是什么?
《惠州市水利局關于劃定東江干流惠州市河段2021-2022年河砂可采區、禁采區的公告》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關于劃定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暫行規定》(粵水建管〔2013〕184),是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范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劃定,保障防洪、供水、航運和涉河建設工程設施安全,維持水生態健康發展。
二、征求意見過程中提出了什么意見建議?
《公告》由我局征求了省東江流域管理局、東江航道事務中心,惠城區、博羅縣政府,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惠州海事局等9個部門意見及征求社會公眾意見30天。期間收到4個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省東江流域管理局、惠城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局等3個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均已全部采納。省東江航道事務中心提出的意見建議主要為“1、建議取消位于墨園村河段主河槽的2019年4#可采區;2、建議取消位于墨園村河段主河槽的2021年2號采區。”
針對省東江航道事務中心提出的意見建議,經研究,因2019年度可采區為經論證后報省水利廳批復通過,且已完成河砂開采權出讓招投標等工作,因此第1點意見建議暫不予以采納;此外,省水利廳正在制定省主要河道總規劃,已暫取消了2021年度原擬計劃的可采區,因此第2點意見建議予以采納。故作部分采納處理。
三、禁采區的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堤防工程管理范圍;攔河水利工程上下游2000m以內河段;渡口上下游200m以內范圍;公路橋上游500m下游1000m-3000m以內河段(特大橋3000m,大型橋2000m,中小型橋1000m);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2000m以內河段;水文站上游1000m下游3000m以內河段等等。
四、主要制定了哪些方面內容?
本《公告》共有兩大項內容,分別是:1、禁采區、臨時禁采區,共含有七項禁采區:東江(劍潭)水利樞紐至石龍河段禁采區、深圳市東江水源工程取水口至東江(劍潭)水利樞紐河段禁采區、嶺下水文站河段禁采區、公莊河口-盤沱水廠取水口河段禁采區、蘆泰東江大橋禁采區、觀音閣水廠-東江觀音閣伍塘村飲用水源保護區-觀音閣水文站-觀嵐大橋-嵐派江口-檳榔潭取水口河段禁采區、瀝口水利樞紐-秋香江口河段禁采區;一項臨時禁采區:正在實施及計劃實施中的可采區河段以外的河段為臨時禁采區;2、可采區,共有四個可采區:“2019年4#”可采區、“2020年A”可采區、“2020年B”可采區、“2020年C”可采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