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辦法的政策背景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資金存放管理機制,規范社保基金存放行為,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8〕59號),經十二屆7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惠州市財政局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現行《辦法》)于2019年2月22日印發施行。
現行《辦法》實施兩年多來,市級社保基金競爭性存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規范了行為,通過公開招投標分配定期存款額度,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程序規范,結果透明;二是保障了安全,存放銀行資格條件經嚴格審查,確保資金安全,未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三是增加了收益,實際執行的銀行存放利率比同期基準利率上浮40%,比現行《辦法》實施前提高了10個百分點,增加社保基金收益。但在實施過程中,現行《辦法》也存在“三個不夠”的情形,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是參與銀行范圍廣度不夠。現行《辦法》規定參與競爭的銀行為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農商行,不含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參與銀行范圍廣度不夠。
二是安全性緊密度不夠。現行《辦法》規定銀行經審查即具備存放資格,天然獲得分配資金辦理定期存款,并沒有很好地與資金安全結合考慮。
三是競爭性不夠。現行《辦法》規定銀行經審查即具備存放資格,沒有采取競爭性方式擇優選擇存放銀行,導致資金分配競爭性不夠。
對此,市財政局曾報請十二屆1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對現行《辦法》修訂進行審議。審議認為,現行《辦法》要在落實“安全優先”原則,嚴格審查存放銀行資格條件以確保資金安全、結合貢獻度和效益性科學合理分配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后再進行修訂。
為落實十二屆1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要求,市財政局對現行《辦法》存在“三個不夠”情形進一步充分調研論證,形成了《惠州市財政局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辦法》),擬對現行《辦法》重新修訂,圍繞進一步優化完善資金存放管理,修訂內容主要考慮:一是通過參與范圍擴大到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見《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提高參與范圍廣度;二是通過增加系數設置(見《辦法》第十一條)使存款向更有實力的銀行傾斜,進一步提高資金有效安全性;三是通過調整指標設置,增設“在惠普惠貸款”“在惠制造業貸款”“銀行對地方扶持政策參與度”“銀行機構層級”等指標(見《辦法》第九條第二款),進一步提高銀行對地方經濟建設支持的貢獻度;四是通過擇優選擇存放銀行(見《辦法》第六條第五款),進一步提高競爭性;五是通過取消只有少數銀行參與的指標(如“國庫集中收付量”),進一步提高公平性。
二、政策依據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社保基金范圍
明確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7項基金,除保證正常支付資金外,結余資金辦理定期存款,實現保值增值。
(二)參與銀行范圍
明確參與銀行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同時在市區設有分行級以上經營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三)存放管理原則
社保基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安全優先、公正透明、科學合理、責權統一的原則。
(四)規范競爭性存放操作
1.明確存放銀行的基本條件。要求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發生重大違約事件;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最近2年銀行業機構評估綜合評級均為B+及以上情形的;提供真實、準確、完整數據和材料;承諾不得向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等五部分條件。
2.競爭性存放的流程。明確發布競爭性存放公告,組建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存放銀行并對外公告,確認結果發送中標通知書等。
3.綜合評分指標及標準主要內容。采用綜合評分法,合理設置評標指標和評分標準,明確各項評分指標及分值為:經營狀況40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度40分,利率報價12分,服務水平8分。
4.銀行得分和分配額度的計算方法。單項指標得分是按單項指標值進行排序,按名次排第一名的銀行得滿分,依次遞減的辦法計算得分;銀行得分是單項指標得分之和;額度分配是按銀行系數分的權重值計算定期存款額度。
(五)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為確保公平、公正,《辦法》加強約束和監督:一是明確評審人員與參與銀行不得有利害關系;二是市財政部門內設監督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三是參與銀行應當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