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惠州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起草的目的
《辦法》是為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對就業人員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主要拓展方向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
二、起草的可行性
《辦法》借鑒了省內、外城市關于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總的方向是吸引一批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人群有繳存意愿而目前暫未繳存的,讓他們通過繳存住房公積金而享受到制度的福利,進一步發揮制度的優越性。
三、起草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拓寬繳存人群。參加繳存的職工可以提取用于住房消費,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
(二)創新人才吸引方式,增強城市人才吸引能力的需要。惠州要建成國內一流城市,推動城市發展需要人才。擴大歸集覆蓋面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有力抓手。
四、起草依據
(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
(二)《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
(三)《關于印發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2016-2018年)及五個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2016〕15號);
(四)《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個行動計劃的通知》(惠府〔2016〕55號)。
五、起草的主要制度措施和合法性
(一)自愿繳存人群范圍及原則
1、靈活就業人員。其中的靈活就業人員泛指所有非全日制的、彈性的從業人員,即沒有與固定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全職工作的人員。
2、個體工商戶(含其雇用人員,下同)涉及的人群范圍是依據國家、省、市文件確定的。
(二)繳存規定
1、自愿繳存人員繳存的原則是自愿,不是強制。
2、自愿繳存人員直接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為個人繳存者,通過與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約定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設定其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廣東省規定的惠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按照不低于10%,不高于24%。繳存額度上限約束控制在惠州市社平工資的3倍,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申請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應稅勞務收入確定。
3、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就業人員,是指戶籍在本市,年滿18周歲以上或年滿16周歲以上并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下列人員(簡稱“個人自愿繳存者”)。根據我國《勞動法》第58條規定,十六至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為未成年工,允許就業,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因此《辦法》將個人自愿繳存者年齡界定為擁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8周歲以上或年滿16周歲以上并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符合勞動就業年齡實際情況。
4、自愿繳存人員繳存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用住房公積金,特別是申請貸款,而貸款的可貸額度是與繳存基數、賬戶余額掛鉤的,這一規定使得自愿繳存人員可以采取提高繳存額從而申請獲得更高的貸款額度。另外,后續涉及貸款的條款規定,自愿繳存人員申請貸款以后,必須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作為還款賬戶,那么包括月供、提前還貸等都必須以繳存的方式繳入個人繳存賬戶。
(三)提取規定
自愿繳存人員使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可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貸款規定
1.自由職業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2.自由職業者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保證繳存賬戶可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自由職業者繳存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3.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均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貸款。這一規定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和防范風險的需要。
(五)計息和納稅規定
自愿繳存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規定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關于個人理。八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將按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