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市政府批準,我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印發了《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水利局關于對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實行累進加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中央“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快我市水價改革,推進節約用水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規規定,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供水價格有關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908號)關于“積極建立和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和“原則上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出臺了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相關政策。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能有效發揮價格杠桿作用,調節用水需求,引導全社會節約用水,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有利于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環境,構建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
二、制定措施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是什么?
(一)法律、行政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水應當計量,并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2.《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規定:“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據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4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協調實施取水、供水、用水、排水、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涉水事務,實行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
2.《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第二章第十一條第二款“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并實施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三)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第二條第一款要求“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2.《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6號)第20項中要求“加快推進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2017年年底前設市城市基本落實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用水高額累進加價政策。”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該文件規定了供排水(自來水價格)的管理權限和定價范圍。
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第三條第二款“單位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用水單位除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所對應的行業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按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按照累進加價標準的1至3倍計收,具體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從嚴制定收費標準。”
第四條:“對公共供水管網的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業代收代繳,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的單位,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條第一款:“非居民用水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完善取用水計量設施等。”
5.《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供水價格有關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7〕3908號)第三條第二款要求“原則上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三、《通知》包括了哪些主要內容?確立了哪些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主要內容概述
《通知》主要明確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實行累進加價政策的適應范圍、適應對象、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定額和計劃下達與調整認定的部門、政策依據、實行加價的標準以及征收辦法和收支管理等方面有關問題并進行了規范。
(二)《通知》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通知》主要明確了“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且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的非居民用水單位實行累進加價”的制度。
2.《通知》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明確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實行加價的標準: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除按計量的水量繳納非居民用水對應的水價類別的基本水費外,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按照下列標準加價收費:⑴超定額、超計劃50%(含本數) 以內的水量按現行基本水價的1倍計收;⑵超定額、超計劃50%以上100%(含本數)以下的水量按現行基本水價的1.5倍計收;⑶超定額、超計劃100%以上的水量按現行基本水價的2.5倍計收。
對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實行更嚴格累進加價制度,惠城區、仲愷區中心區域繼續按《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水務局關于對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用水超定額超計劃實行累進加價的通知》(惠市發改價〔2018〕59號)執行,其他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累進加價由各縣、區參照執行。
四、《通知》實施對非居民用水單位主要有哪些影響?
《通知》實施的適用范圍和對象是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且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的非居民用水單位。
《通知》的實施總體不增加我市非居民用水戶負擔。各級供水主管部門和水利部門在核定和調整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時將會確保非居民用水單位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求,因此,在正常和合理用水的情況下,是不會增加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管理、經營成本,反而在定額和計劃機制的約束下,可以提高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管理水平,起到減少用水成本的作用。當然,在實施計劃用水過程中,如非居民用水單位因供水管網漏水、管理不到位、缺乏節水意識等自身原因,造成超定額超計劃用水,也只是對超定額超計劃部分水量進行加價。
五、《通知》實施對非居民用水單位合法權益有什么保護措施?
(一)對非居民用水單位未超過定額和計劃的用水按對應用水類別的基本水價計收,對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水量才實施累進加價政策。
(二)我市的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下達及調整,由各級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水利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具體認定。
(三)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為更好地落實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不因政策出臺影響非居民用水單位的正常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下一步出臺實施細則時,將會考慮非居民用水單位的管理、生產、經營、發展的實際用水需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