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市衛生健康局印發《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為宣傳、貫徹實施好實施標準,特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
1.隨著機構改革后衛生健康部門所承擔的衛生行政執法職責的新要求,有關職業衛生、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有必要增訂,以保障相關領域能夠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2.隨著近兩年衛生健康領域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修訂變動,《適用規則》有必要隨之修改。自2016年以來,國務院發布實施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國令701號),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先后發布《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對部分部門規章進行了修訂完善。
3.結合近兩年來實際執法過程中、復議訴訟案件中反饋的情況,以及各縣區衛生健康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人員反饋的情況,《適用規則》需要進一步區分、細化,以更貼合執法實踐,有助于達到執法效果和法律實施的效果。
二、修訂的目的
為適應機構改革后衛生健康部門所承擔的衛生行政執法職責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領域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依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提高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科學性、嚴謹性、合理性,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結合原《惠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在適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依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衛生廳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試行規則》等規定,對該標準進行了修訂,以促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更加科學、嚴謹、合理。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主要完成《適用規則》中總則性規定的修訂,并對具體行政處罰事項裁量標準進行梳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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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其他部門規定,增加了兩項原則。一是綜合分析原則。對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及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體對象等因素。二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現的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應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或處罰后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同時,對裁量標準中“處罰裁量標準”所稱的“以下”“以上”的適用進行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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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標準共對21類、172項衛生違法行為處罰標準進行了梳理完善,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違法行為綜合分析等原則進行逐條細化裁量標準,與總則性規定形成體系,全面指導和規范一線執法人員處罰行為,以期更好地實現執法效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