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已印發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中央和省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文件,提出要加快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并明確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2015年我市出臺《惠州市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惠府辦〔2015〕36號),對推進我市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起到了積極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該文件已于2018年12月屆滿失效。為繼續加強和規范我市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市民政局結合實際,起草了相關指導意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文件,并由市民政局冠“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樣印發。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有5條內容。
(一)明確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定義。
(二)明確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提出“按照新建社區、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的社區、單位型社區”進行分類建設,對新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從源頭上解決,對老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明確標準要求逐步改造,對單位型社區做好場所移交管理工作。
(三)明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原則:“四同步”原則和交通便利、空間寬敞原則。
(四)明確各相關負責部門的職責。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機關事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防、消防、市政、自來水、供電、燃氣、通信等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居委會按照《意見》要求切實履行職責。
(五)明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只能用于辦公和公益性服務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將其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業用途;凡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挪作他用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凡涉及政府財供人員的辦公用房,嚴格按照中央和省關于停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解讀部門
惠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