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公告的目的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范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劃定,保障防洪、供水、航運和涉河建設工程設施安全,維持水生態健康發展。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關于劃定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暫行規定》(粵水建管〔2013〕184)。
三、制定過程、措施和依據
根據《水法》第三十九條、《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條等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并公告河砂可采區和禁采區。為此,我局委托廣東省水科院編制了《東江干流惠州河段采砂控制規劃報告(2016-2020年)》,對河砂可采區、禁采區等進行了論證。根據禁采區劃定的原則,要服從防洪要求、河勢控制要求、航運要求、供水要求、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禁采區的范圍主要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圍;攔河水利工程上下游2000m以內河段;渡口上下游200m以內范圍;公路橋上游500m下游1000m-3000m以內河段(特大橋3000m,大型橋2000m,中小型橋1000m);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2000m以內河段;水文站上游1000m下游3000m以內河段等等。結合我市東江干流惠州河段年度開采計劃,我局劃定了東江干流惠州段年度河砂可采區、禁采區,可采區范圍為省批復同意后正在開采及準備開采的可采范圍;禁采區范圍比去年新增了第四項蘆泰東江大橋河段禁采區,調整了第六項禁采區河段的范圍,由去年的11.0km增至12.6km,其他范圍和去年度基本一致。
四、征求意見情況
2019年10月29日,我局征求了惠城區、博羅縣政府,惠州海事局,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單元意見,均未收到修改意見。同時于2019年11月25日,通過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系統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關于征求劃定東江干流惠州段2020年度河砂禁采區范圍意見的公告》,截至征求意見期滿,未收到公眾反饋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