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與目的
近年來,我市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參與人數、活動場次屢創新高,客觀上提升了惠州城市形象和影響力,但部分活動舉辦過程中出現的“冠政府之名行商業之實”未依法依規申請安全許可、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風險和隱患整改不到位等問題也日顯突出,特別是部分政府部門主辦、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未嚴格依法依規辦理安全許可,安全責任不明確,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大型群眾性活動具有人、財、物相對集中,觀眾驟聚驟散等特點,影響因素多、復雜,不確定性突出,一旦活動中組織和監管不力,稍有疏忽極易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為進一步明確大型群眾性活動特別是政府部門主辦、承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管工作,確保我市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安全、順利舉行,特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內容有四個部分。
(一)強調大型群眾性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框架內組織。任何大型群眾性活動都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 號)和《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等規定組織開展,任何違反上述相關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行為的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厘清政府性大型群眾性活動和商業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區別及要求。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縣(區)級以上(含)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在我市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屬于政府性大型群眾性活動,無需申請安全許可;其他政府部門(含街鎮)、法人和社會組織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法人、組織承辦的活動),均屬于非政府性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均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日的20 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三)明確承辦者要承擔活動安全主體責任和具體內容。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要嚴格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承辦者應切實履行安全主體責任,落實針對性措施確保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依規舉辦,安全保衛措施落實到位。針對擅自變更活動內容、拒不整改安全隱患、違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監管部門安全管理不作為、玩忽職守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安機關要依法切實履職加強安全監管。各級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嚴格按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對活動場地、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在的治安及消防重大安全隱患經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以及承辦者未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安機關應依法不予許可。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存在的安全隱患必須督促承辦者在活動舉辦前及時整改到位;對未經安全許可擅自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要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并追究承辦者的法律責任。
三、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家標準 GBT 33170-2016 大型活動安全要求(1-5)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