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的評審工作,規范土地補償支出和出讓價款的審核程序,確保財政資金的收支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出臺了《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7〕7號)(下稱《實施意見》),因機構改革,單位名稱變更及工作職能調整,為了提高土地評審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據市政府要求,我局負責對《實施意見》進行修訂。
修訂版中將“惠州市國土資源局”或“市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或“市自然資源部門”。
對沒有建筑物、附著物的空地盤整,已有明確補償標準的,不需再進行評審,也不用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由自然資源部門直接按程序報政府審批后給予補償。
自然資源部門收到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書后,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及擬辦意見及時提交給財政部門審核。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相關精神,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報告及補償項目審核結論須提交財政部門審核。公開掛牌出讓地塊評審報告不再提交給財政部門審核。
自然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發現評審機構違規執業導致報告嚴重失實的,應將該評審機構列入“黑名單”,終止其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業務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將相關情況報送行業自律組織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