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19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修改《惠州市農業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惠州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的決定
惠農〔2020〕126號
市直相關單位,各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惠州市機構改革方案》(惠市委發〔2018〕13號),確保機構改革后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現決定對《惠州市農業局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惠州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惠農〔2018〕164號)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部分“整改措施”之“(二)明確職責、聯合整治”中的“農業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國土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城管部門”修改為“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水務部門”修改為“水利主管部門”,“工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部門”修改為“司法行政主管部門”;
二、將文件標題、第五部分“整改措施”之“(八)強化組織領導”中的“市農業局”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市環保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局”,“市國土資源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修改為“市水利局”,“市工商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法制局”修改為“市司法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農業農村局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惠州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惠州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
針對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下沉縣區督查期間發現的問題,以“地方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協調、企業主體落實”為整改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存在問題
(一)畜禽養殖清理不徹底,禁養區存在養殖反彈,長效監督機制落實不到位。
(二)畜禽養殖場環保設施不完善、治污水平不高。
二、整改時限
立行立改,長期推進。
三、整改目標
(一)2018年7月30日前對禁養區清理不徹底、養殖反彈和非禁養區無環保設施的畜禽養殖場依法進行全面清拆。
(二)按時完成重點區域和新調整納入禁養區的畜禽養殖場清理任務。2018年8月31日前,仲愷區365家養鴿戶依法清理完畢;2018年9月30日前,博羅縣沙河流域新納入禁養區范圍的畜禽養殖場依法清理完畢;2018年10月底前,惠城區新納入禁養區范圍的畜禽養殖場依法清理完畢。
(三)2019年大型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100%,到2020年全市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
四、重點整治區域
(一)東江流域:惠城區橫瀝鎮、汝湖鎮,博羅龍溪鎮。
(二)西枝江流域:惠東縣白花鎮、大嶺鎮、梁化鎮、多祝鎮、平山街道辦,惠城區馬安鎮。
(三)增江流域:龍門縣龍華鎮、永漢鎮、麻榨鎮、龍潭鎮、龍城街道辦。
(四)淡水河流域:惠城三棟鎮,惠陽區新圩鎮、鎮隆鎮、秋長街道辦。
(五)潼湖流域:潼湖鎮、潼僑鎮。
(六)沙河流域:湖鎮鎮、龍華鎮。
(七)公莊河流域:博羅縣楊村鎮、泰美鎮、公莊鎮、石壩鎮,龍門縣龍江鎮、平陵街道辦。
五、整改措施
(一)全面核查核實,造冊登記。2018年7月15日前,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已清拆的畜禽養殖場(已報中央環保督察組)重新核查核實;對非禁養區設施需要整改和完善的養殖場進行分類造冊登記。
(二)明確職責、聯合整治。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清理整治畜禽養殖場的責任主體,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各縣區2018年7月30日前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方案報市整治辦。市直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的日常協調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開展清理整治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開展清理整治工作,受理、處理畜禽養殖場污染事件。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擴、改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土地使用手續。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違法搭建養殖場的行為進行查處。
林業部門負責禁養區范圍內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場的畜禽養殖場的清理工作,依法查處養殖場非法占用林地行為。
水利主管理部門負責禁養區范圍內的水庫、江河堤圍養殖場的清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的養殖場依法辦理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
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整治工作的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信訪部門負責接待或引導協調各地及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因整治行動引發的群眾上訪事件。
(三)完善督查和責任包干制度。以行政村為單位,落實責任分工,采取鎮辦領導掛帥,鎮、村、村小組和相關部門干部分片包干負責。建立巡查制度,各縣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巡查,每月向市整治辦上報一次巡查情況。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兩個督查組,每季度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督查,對整改不力、進度緩慢的縣區、鎮辦和責任單位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四)建立畜禽養殖場動態監控管理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建立畜禽養殖場動態管理系統,將非法養殖戶的身份地址信息、養殖規模、清理完成情況、現場自動定位拍照等資料全部記錄在案,隨時監控各地清理整治養殖場情況,確保整治成果,防止非法養殖場死灰復燃。
(五)大力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
1、綜合利用廢棄資源。以規模養殖場為重點,落實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引導養殖場采取沼氣生產、微生物降解、有機肥生產等多種處理方式,綜合利用廢棄資源,走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發展之路。
2、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轉運和處理中心建設。在惠東縣、龍門縣、博羅縣分別以大型規模養殖場為依托,分片區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轉運和處理中心,此項工作在2019年7月底完成。
3、加快三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建設。擴大惠東縣白花鎮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的建設規模和處理量,確保惠東縣、惠陽區、大亞灣區生產環節和屠宰環節病死畜禽的處理;加快惠城區橫瀝鎮處理中心的建設進度,確保惠城區、仲愷區病死畜禽在2018年底前到該中心處理;加快博羅縣泰美鎮處理中心的證件辦理和驗收進度,確保在2018年底前啟動運營。
(六)嚴格控制生豬養殖量。全市生豬出欄量2018年調減為198萬頭、2019年為191萬頭、2020年為180萬頭。各縣區(管委會)必須根據市下達的養殖總量指標,合理分配至鄉鎮,各鎮辦根據分配的指標,合理布設畜禽養殖場,不得超過分配的指標,超過總量指標的必須限期削減,并不得審批新辦畜禽養殖場。
(七)建立政策掛鉤機制。將環保責任與項目審批、扶持政策等掛鉤,對落實清理整治不到位的,視情況嚴重程度停止相關政策扶持。
(八)強化組織領導。市成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市長劉小軍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周文高、市農業農村局局長葉啟靈、市生態環境局局長黃輝為副組長,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督查辦、農業農村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林業局、水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信訪局、市司法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導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聯系人:曾思銳,聯系電話:2810363。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日常協調、資料收集、指導,配合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開展清理整治工作。各縣區要成立以縣區長為組長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整改工作領導小組,指定一名主管副縣區長具體協調整治工作,明確責任主體,任務分解到鎮辦和相關單位。
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