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5
惠醫保發〔2020〕5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批準的《惠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保改革后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決定對《惠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惠州市醫療救助保險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惠民〔2017〕25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四)承辦機構”、“(五)資金管理”、“(六)監督管理”、第三條“(一)加強組織領導”、第四條中的“民政”修改為“醫療保障”。
二、將第二條“(六)監督管理”、第三條“(一)加強組織領導”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三、將第二條“(六)監督管理”、第三條“(一)加強組織領導”中的“衛生計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醫療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