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9-27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惠州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市教﹝2019﹞295號
各縣(區)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民辦學校: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精神,為加強我市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的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反饋。各縣(區)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措施對本縣(區)的民辦教育予以扶持。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9年11月18日
惠州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促進惠州市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經惠州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惠州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為加強獎補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補資金使用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辦學思想端正、辦學定位準確、辦學行為規范、辦學條件較好、辦學水平較高的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對民辦教育發展與改革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條 獎補資金獎勵原則和用途:
(一)分級管理,落實責任原則。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原則,專項資金分配體現高等教育由省級政府統籌管理,中等以下教育以市縣政府管理為主的教育管理體制。
(二)促進發展原則。獎補資金應引導、扶持和促進民辦學校自覺規范管理、爭創等級學校、加大投入和加快發展壯大。
(三)獎勵先進原則。獎補資金優先安排辦學質量較好、管理規范和社會信譽度高的民辦學校;優先安排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所急需和配套資金落實的民辦學校建設項目;表彰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四)組織專家對民辦學校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所需費用。
(五)組織實施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或審計所需費用。
第四條 申報獎補資金的民辦學校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辦學許可證,在民政部門進行了法人登記,發展良好,辦學質量較高,學校辦學聲譽和社會聲譽較好的市直屬全日制民辦學校。
(二)學校辦學思想端正,教育教學管理規范,無違紀違法辦學現象,連續三年年檢合格,如果辦學時間不足三年則須當年年檢合格。
(三)有達標校園或無負債經營的,學校產權明晰,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并依法辦理了驗資過戶手續。
(四)辦學規模: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1200人以上;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1000人以上;小學800人以上。
(五)建立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實行了學校監事制度,監事負責對學校財產、決策及其執行狀況實行有效監督。
(六)建立了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權力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學校與教師、職工簽定了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教職工工資及福利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編制并執行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學校安全綜治工作制度齊全,措施落實,責任明確,連續三年沒有發生校園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如果辦學時間不足三年則要求自辦學以來。
(九)特殊教育學校申報條件可適當放寬,具體由市教育局審定。
第五條 獎補資金的金額及使用范圍:
民辦教育獎補資金年度金額為200萬元。使用范圍如下:
(一)民辦學校教師獎勵資金
民辦學校教師有以下情況之一,給予4000元獎勵:
1.教師個人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政府行政部門)頒發的省級一等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的獎項。
2.職業院校教師指導的學生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政府行政部門)主辦的省級技能競賽一等獎、國家級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的獎項。
3.中小學教師指導的學生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政府行政部門)主辦的省級學科競賽一等獎、國家級學科競賽二等獎以上獎項。
(二)民辦學校建設項目補助資金
1.民辦學校用于運動場地、實驗室、功能室、實訓基地、教育信息化等項目的建設,舉辦者出資60%以上或學校籌集資金已達50%以上(以資金到賬為準),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民辦學校經批準新開設專業需增加的教學儀器設備,舉辦者出資60%以上或學校籌集資金已達50%以上(以資金到賬為準),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3.職業院校為加強專業建設而必須購買的教學儀器設備;開設的專業側重理工科類,科技含量高、市場需求大、被列為省市重點建設專業的,優先考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三)民辦學校教科研補助資金
1.民辦學校課題研究(集體或個人)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政府行政部門)省級以上成果獎的,視課題內容給予1-3萬元補助。
2.民辦學校教學研究工作(集體或個人)獲得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政府行政部門)省一等獎、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勵的,給予4000元獎勵。
第六條 獎補資金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民辦學校,于每年6月1日至30日,在市財政局資金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
(二)申報學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民辦學校獎補資金申報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預期目標;
3.實施方案;
4.所需資金數額和資金預算計劃;
5.項目管理責任人簡介;
6.學校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原件(審查后退回)、復印件;
7.上一年度獲得省(市)資金使用績效報告。
(三)項目評審。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競爭性資金分配的程序組織項目評審,評審工作必須做到公開、公正與公平,確定受資助學校和資助金額。
第七條 同一學校、社會組織或個人當年因同一事項已享受其它類型的政府資金獎勵、補助的,原則上不得重復申報。
第八條 獎補資金資助單位經評審確定后,在市財政局資金申報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程序聯合將獎補資金安排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獲得項目資金的民辦學校在采購項目完成后,向市教育局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項目計劃書、購貨(供貨)合同、掛網公示資料(公示截圖)、購貨發票以及現場考察設施設備后,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九條 學校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對獲得的獎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獎補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款項。其中獎勵資金應用于學校建設或師資建設,不得用于人員獎金、福利發放。資金使用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條 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對獎補資金實施管理監督和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專項檢查,項目結束后的財務審計,項目實施結果的綜合評價等;在管理中發現項目實施過程或評價結果不符合資助條件和要求的,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市財政局緩撥、停撥并追回已撥部分資金或全部資金。
第十一條 政府資助的獎補資金歸民辦學校使用,在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清算時,應將該部分資金單列,不得作為舉辦者的投入;民辦學校在終止辦學時,未使用的獎補資金應退還市政府。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通知財政部門追回獎補資金,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獎懲,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獎補資金資格。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二)挪用獎補資金;
(三)逃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檢查或在檢查中弄虛作假;
(四)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三條 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在辦理獎補資金資助民辦學校時,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民辦教育獎補資金的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