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9-8
印發《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財庫〔2019〕8號
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業經十二屆7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惠州市財政局
2019年2月22日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市級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存放管理機制,規范社保基金存放行為,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第三條 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同時在惠城區設有分行級以上經營機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
本辦法所稱存放銀行,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評審委員會審查取得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資格的銀行。
本辦法所稱參與銀行,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自愿報名參與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競爭性方式存放工作的銀行。
第四條 社保基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資金存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廉政建設要求。
(二)安全優先。資金存放應當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三)公正透明。資金存放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程序規范,結果透明,兼顧效率。
(四)科學合理。綜合考慮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五)責權統一。實施資金存放單位應當履行資金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第五條 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進行存放管理。定期存款到期后,本息應劃回市財政部門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如需辦理定期存款應按本辦法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存放。
第二章 存放銀行資格認定和評審
第六條 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競爭性方式存放以銀行自愿為原則,符合本辦法存放條件的銀行可根據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申報,銀行未申報作棄權處理。
第七條 競爭性方式是指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組建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存放銀行資格,通過綜合評分法對存放銀行進行評分,按評分結果分配定期存款額度。
(一)發布競爭性方式存放公告。市財政部門在其門戶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布定期存款競爭性方式存放公告,載明參與銀行資格要求、報名方式、需要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
(二)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金融工作部門、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銀監分局各派一名工作人員共5 人組成。參與評審的評委應當熟悉財務和銀行支付結算業務,并與參與銀行沒有利害關系。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監督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評審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三)存放銀行資格認定。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本期參與銀行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存放銀行名單。參與銀行經評審委員會全部評委審查通過的為本期存放銀行,否則不作為本期存放銀行。
(四)存放銀行綜合評分。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設定的指標、評分標準和要求,以及存放銀行相關指標情況,對本期經審查確認的存放銀行進行綜合評分,計算存放銀行得分。
(五)評審結果公告。市財政部門在原發布競爭性方式分配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評審結果。同時向存放銀行發出通知書,自通知書發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市財政部門與存放銀行簽訂存款協議。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上年銀行有關指標情況每年進行一次競爭性方式評審,評審結果有效期一年。市財政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每季度分配一次定期存款額度,按額度辦理定期存款。
第九條 銀行參與競爭性方式存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二)上年度總行審計報告為無保留意見;
(三)在惠州的經營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重大違約事件和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最近一年銀行業機構綜合評估結果B檔及以上情形的;
(五)按要求提供的數據和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無缺項漏項;
(六)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相關人員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十條 存放銀行定期存款實行總量控制:
(一)當期定期存款控制數。單個銀行當期分配的定期存款數額,不得超過當期可分配資金總額的25%。
(二)累計定期存款控制數。除省財政廳、市政府另有規定項目外,單個銀行定期存款總量控制在:
1. 全行凈資產總額在200億元(含200億元)以下,經惠州銀監分局批準在惠州市設立的營業網點數1家,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存放銀行,累計定期存款不超過2億元;
2. 全行凈資產總額在200億元至500億元(含500億元)范圍內,經惠州銀監分局批準在惠州市設立的營業網點數2-3家(含3家),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存放銀行,累計定期存款不超過3億元;
3. 全行凈資產總額在500億元至1,000億元(含1,000億元)范圍內,經惠州銀監分局批準在惠州市設立的營業網點數4-10家(含10家),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存放銀行,累計定期存款不超過5億元;
4. 全行凈資產總額在1,000億元以上,且經惠州銀監分局批準在惠州市設立的營業網點數10家以上的存放銀行,累計定期存款不得超過全部定期存款總額的25%。
第三章 評分指標設置、得分計算和額度分配
第十一條 評分指標由經營狀況、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利率報價和服務水平4項組成。根據安全優先和重要性原則,分配各指標權重值為:經營狀況0.4,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0.25,利率報價0.2,服務水平0.15。
(一)經營狀況指標反映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營運能力、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狀況,包括凈資產總額(0.12)、凈利潤(0.12)、資本充足率(0.08)和不良貸款率(0.08)指標。此類各項指標根據銀行全行數據計算得出,銀行已上市的,數據一般來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銀行未上市的,數據一般來源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參與銀行提供全行年度報告,惠州銀監分局負責審核確認。
(二)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指標是指存放銀行在惠州地區最近一年繳納稅收(0.1)、新增貸款(0.05)、新增小微企業貸款(0.05)、存貸比(0.05)指標。繳納稅收指標按地方庫口徑統計,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市稅務部門協助;存貸比指標按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口徑統計,由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審核確認;新增貸款、新增小微企業貸款指標按惠州銀監分局核準口徑統計,由惠州銀監分局負責審核確認。
(三)利率報價指標是指參與銀行承諾的定期存款利率,由參與銀行在總行或省級分行授權范圍內提供。利率報價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40%(含40%),否則視為無效報價。
(四)服務水平指標反映參與銀行代理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社保業務過程中提供收支結算、對賬、分賬核算和系統維護的能力和水平,包括財政國庫集中收付量(0.08),社保卡累計發行量(0.07)。服務水平指標分別由市財政部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綜合各項指標數據對存放銀行進行評分。
(一)單項指標得分計算方法。
1. 單項指標(不含不良貸款率)得分:
單項指標得分=該項指標權重×存放銀行單項指標值÷∑存放銀行在本項指標值×100。
2. 不良貸款率得分:
不良貸款率得分先根據不良貸款率計算相對值,再根據相對值計算單項得分。
相對值計算:不良貸款率在0-1%(含1%)的相對值為10分,在1-1.5%(含1.5%)的相對值為8分,在1.5-2%(含2%)的相對值為5分,2%以上不得分。
不良貸款率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存放銀行不良貸款率相對值÷∑存放銀行不良貸款率相對值×100。
(二)單個銀行得分計算方法。
單個銀行得分=∑經營狀況中單項指標得分+∑支持經濟發展貢獻度中單項指標得分+利率水平指標得分+∑服務水平中單項指標得分。
存放銀行最終得分為全體評審人員評分算術平均數。
第十三條 按存放銀行得分的權重,計算定期存款額度。
單個銀行定期存款額度計算方法為:
單個銀行定期存款額度=可分配資金總額×單個存放銀行得分÷∑所有存放銀行得分。
第十四條 單個銀行分配定期存款額度最低為1,000萬元(以千萬元為單位取整),增加幅度為1,000萬元的整數倍。
第十五條 各存放銀行根據指標得分計算的存款額度超出本辦法中第十條規定的資金總量控制要求的部分,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其他存放銀行中計算分配。
第四章 資金存放約束和監督
第十六條 存放銀行存在以下行為之一,三年內不得參與競爭性存放評審:
(一)發生重大金融風險或者重大違法違約事件;內控管理出現嚴重問題,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報處理的;
(二)未按規定提供真實、準確的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或材料隱瞞事實;
(三)無法按承諾利率辦理定期存款,或者按承諾利率但采取定期存款以外的方式進行存放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諾,存在利益輸送行為,或者干擾評審工作的;
(五)未在規定時間內劃轉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到市財政部門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累計兩次(含兩次)以上,或者未按協議履行相應義務,產生嚴重后果。
第十七條 存放銀行發生重大金融風險或者重大違法違約事件;內控管理出現嚴重問題,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評估,視情況采取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放銀行如撤銷在我市設立的機構,撤銷機構前定期存款資金須退回市財政部門財政專戶,按承諾的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九條 市財政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存放銀行參與競爭性方式存放工作和定期存款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獨立檢查,對于違規違紀行為或未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采取通報批評、取消存放資格等。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在評審工作中違反公正評審、保密、回避和廉潔等有關規定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級其它財政專戶資金辦理定期存款,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惠州市市級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實施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