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9-4
關于印發《惠州市教育局關于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紅黑榜”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市教〔2019〕21號
各縣(區)教育局,各市直民辦學校:
為建立完善社會信用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落實《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褒揚守信、懲戒失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精神,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教育局關于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紅黑榜”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附件),該辦法自2019年2月25日正式施行。
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按照規定開展相關工作,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優質發展。
惠州市教育局
2019年1月25日
惠州市教育局關于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紅黑榜”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民辦教育機構提高辦學質量,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良好社會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的意見》、《惠州市聯合獎懲紅黑榜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轄區內的民辦教育機構進入“紅黑榜”信用息公示系統的信息管理、發布、變更、撤銷等事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教育機構”,是指惠州市轄區內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民辦幼兒園、民辦中小學、民辦中職學校、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紅黑榜”,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經過一定的程序根據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管理要求,對本市民辦教育機構的信息進行公示、對信用檔案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條 紅榜單位,是指辦學行為規范、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社會信用良好,符合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管理要求,通過本辦法確定進入誠信系統的民辦教育機構。
第六條 黑榜單位,是指辦學行為不規范、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差、社會信用差,達不到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管理要求,通過本辦法確定進入失信系統的民辦教育機構。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辦教育機構,列入紅榜單位:
(一)辦學行為規范。辦學行為符合國家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機構設置、變更符合民辦教育機構設置、變更要求、標準;機構管理符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內部組織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能夠落實到位;從業人員與教育服務規模相適用;能尊重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無違法、違規辦學行為;能為社會提供安全、文明、和諧的教育服務。
(二)辦學水平、教育質量較高。能按規定招收學生,收費合法、合理;教學、服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素質較高;教學管理規范;教學內容符合規定,教學方法先進、教學效果良好,質量較高。
(三)社會信用良好。開辦人及負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無虛假出資、抽逃資金、挪用資金(公款)、偷漏稅款違法行為;教育機構沒有因管理失范、違法、虛假失信等行為受到法律制裁;辦學機構能突出辦學的公益性,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
第八條 有下列違法、違規、失信行為之一的,列入黑榜單位:
1. 發布虛假廣告、違規招生的;
2. 違規收費的;
3. 教育教學管理秩序混亂,損害受教育者、教師、其他從業人員合法權利的;
4. 有違反行政許可范圍辦學的違法行為的;
5. 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國家機關行政處罰或責令停業整頓的;
6.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7. 不接受國家機關監督檢查的;
8. 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 不按規定管理、使用辦學資金、各類專項資金的;
10. 不按規定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獎助學資金的;
11. 開辦人虛假出資、抽逃、挪用資金的;
12. 拖欠從業人員工資達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的;
13. 隱匿所得,虛報開支,偷逃稅款的;
14. 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或年檢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
15. 有存在其它違法、違規、失信情形的。
第九條 民辦教育機構“紅黑榜”的發布接受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指導。
惠州市教育局負責向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有關民辦教育機構的信用信息。
第十條 “紅黑榜”的發布采用統一發布和轉發兩種形式。
統一發布由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實施;轉發由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惠州教育網、微信公眾號及各縣(區)教育網、微信公眾號與各級民辦教育協會網站通過轉載、鏈接方式實施,并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民辦教育機構“紅黑榜”信息提交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審核、登記、發布;
(二)民辦教育機構“紅黑榜”公布時間應同步或者晚于信用惠州網上公布當期獎懲紅榜和黑榜時間;
(三)民辦教育機構“紅黑榜”信息應當與統一公布的當期獎懲紅榜和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 各民辦教育機構認為信用惠州網及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紅黑榜”信息有錯誤的,可向該機構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更正申請。
各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復核工作。復核信息無誤的,由各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向申請更正的民辦教育機構反饋意見;復核信息有誤的,由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報給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在收到縣(區)復核有誤的結果及更正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交信息更正意見,申請更正原發布信息。
更正信息在信用惠州網更新后應及時在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及微信公眾號、各級民辦教育協會網站更新相關信息。
市教育局負責市直民辦教育機構的信息更正申請工作,具體流程參照上述規定進行。
在信息更正異議復核期間,原“紅黑榜”公示信息照常發布。
第十二條 列入紅榜的民辦教育機構在公布期內出現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應及時移出紅榜,列入黑榜。
第十三條 列入黑榜的民辦教育機構如在“紅黑榜”公布期內積極糾錯和整改,挽回社會影響并取得較大成效,可申請提前結束公布其黑榜信息;因其它國家機關將該機構列入失信名單而進入黑榜的,該國家機關將該機構移除出失信名單的,可提前結束黑榜名單。具體按本規定第十一條信息更正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每期“紅黑榜”信息原則上自公布之日起公布期限不超過3年。
本辦法中關于民辦教育機構“紅黑榜”的管理、公布、更正、撤銷等事宜與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省、市政策對民辦教育機構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省、市發布的政策為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政策解讀:關于《關于對民辦教育機構實行“紅黑榜”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