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7—9
關于印發《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惠州市財政局
關于惠州市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
資金(市級統籌部分)使用的
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海漁函〔2017〕145號
各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資金(市級統籌部分)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惠州市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資金(市級統籌部分)使用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7年3月27日
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 惠州市財政局
關于惠州市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
資金(市級統籌部分)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用好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調整資金,進一步加強我市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資金(市級統籌部分)管理(以下統稱“市級統籌油補資金”),推動我市現代漁業轉方式、調結構、補短板,健全支撐保障和激勵約束機制,使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與漁業資源保護和產業結構調整等產業政策相協調,促進我市漁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財政部 農業部關于調整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財建〔2015〕49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相關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漁〔2015〕65號)和《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總體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海漁〔2016〕8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下達我市的2015~2019年度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資金(市級統籌部分)的申報、審核、管理撥付等。
第三條 市級統籌油補資金及項目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透明、循序漸進,便捷高效、保障重點、統籌兼顧、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分工:
(一)漁業主管部門職責
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職責:負責市級統籌油補資金的項目管理工作,編制市級統籌油補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和年度具體項目實施計劃,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報批、項目實施、驗收、信息公開、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縣(區)漁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會同當地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并對申報項目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核;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協助市海洋漁業局、市財政局做好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
(二)財政部門職責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負責市級統籌油補資金預算管理;配合市海洋漁業局印發申報指南;審核撥付市級統籌油補資金;組織實施市級統籌油補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縣(區)財政局主要職責:配合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復審;及時撥付資金;對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項目單位職責
按申報指南要求進行申報項目,立項后嚴格按照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期按質完成各項任務建設;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主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市級統籌油補資金主要支持在惠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
市級統籌油補資金重點支持休禁漁漁民生產生活補助、漁業漁政信息化工程、漁業平安工程、現代漁業轉型升級工程、漁業生態環境修復及監測能力提升工程、漁政執法能力提升工程、漁業發展研究與政策宣傳等7個主要事項,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級統籌油補資金采取直接補助、事后獎補等方式,符合基建立項、政府采購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市級統籌油補資金分配采取競爭性評審、標準法等分配方式。
(一)對競爭性扶持項目:由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申報通知,縣(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擇優推薦,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通過專家評審、內部集體研究等方式,確定扶持項目,并按規定及時撥付相關項目資金。
(二)對實行標準法補助項目: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對上報項目按規定標準進行核定,并提出資金分配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下達資金。
(三)市海洋與漁業局承擔的項目:完成項目方案編制后,報市財政局備案。涉及基建、信息類建設的項目,需按規定報市發改部門立項。
第八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扶持項目及金額進行公示。
第九條 資金劃撥。
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年度資金總體安排計劃和年度具體項目實施計劃,由市財政局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市海洋與漁業局、各縣(區)財政局及有關單位,下達資金文件同時抄送市財政監察部門。
各縣(區)財政局收到市下達的補貼資金后,應當及時通報和配合同級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制訂補助資金分配方案,按照規定及時劃撥補助資金,并將資金劃撥情況反饋同級海洋漁業主管部門、審計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級統籌油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補貼資金和工作經費。
因督查追回的補貼資金,市將按照規定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實施原則上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績效管理機制。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市海洋漁業局負責制定市級統籌油補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監測監督、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十二條 監管處罰:
(一)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市級統籌油補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市級統籌油補資金使用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三)任何單位或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市級統籌油補資金和工作經費。申報單位在市級統籌油補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市級統籌油補資金,5年內停止申報市級統籌油補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中央、省財政統籌且下達我市的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資金應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央、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