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24
關于修改《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
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
標準(2016年版)》的決定
惠市環〔2016〕112號
惠城區、仲愷高新區環保分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一、惠州市環保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參照表(以下簡稱為“參照表”)中序號為“2”的“備注”欄內的內容1.修改為:
“此款適用于2015年7月1日后至2016年9月1日前已完成建設的項目。”
二、參照表中序號為“18”的“違法程度”對應的五檔“違法情節”欄內的內容分別修改為:
“輕微:①污染物超標1.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2級
“一般:①污染物超標1.0倍以上3.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3級
“較重:①污染物超標3.0倍以上5.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4級
“嚴重:①污染物超標5.0倍以上7.0倍以下
②林格曼黑度5級
“特別嚴重:①污染物超標7.0倍以上
②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參照表中序號為“27”的“違法程度”對應的三檔“違法情節”欄內的內容及“注”的內容分別修改為:
“一般: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較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注:1.有上述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實施查封、扣押措施;尚不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2.有上述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如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罰裁量標準為: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排污費數額二倍罰款。并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3.上述行為有涉及排放有毒物質,且曾在兩年內因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應按“兩高”司法解釋移送司法機關。”
四、參照表中序號為“29”的“備注”欄內的內容1.修改為:
“此款適用于2015年7月1日后至2016年9月1日前已完成建設的項目。”
五、參照表中序號為“53”的“備注”欄內的內容修改為:
“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六、在參照表中增加序號為“106”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具體內容為:
“(一)序號:106
(二)違法行為:未依法報批或者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報告書、報告表的,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四)違法程度對應的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標準:
輕微 報告表項目且未投入生產的 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的罰款
一般 報告表項目且已投入生產的 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二的罰款
較重 報告書項目且未投入生產的 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三的罰款
嚴重 報告書項目且已投入生產的 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四的罰款
特別嚴重 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五)備注:1.此款適用于在2016年9月1日后完成建設的項目。2.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七、在參照表中增加序號為“106”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具體內容為:
“(一)序號:107
(二)違法行為:未依法報批或者未按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報告書、報告表的,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程度對應的違法情節及處罰裁量標準和插值系數:
輕微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 責令備案,處伍仟元的罰款 /
一般 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責令備案,處伍仟元的罰款 100(元/萬元)
較重 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 責令備案,處伍仟元的罰款 100(元/萬元)
嚴重 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責令備案,處伍仟元的罰款 100(元/萬元)
特別嚴重 ①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②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責令停止建設,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
(五)備注:1.此款適用于在2016年9月1日后完成建設的項目。2.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2016年版)》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