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17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關于印發惠州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
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6〕317號
各縣(區)節能主管部門,各重點用能單位:
為加強我市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節能管理水平,規范企業能源管理人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能監察辦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原《惠州市能源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進行重新制定,現將重新制定的《惠州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6年7月12日
惠州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綠色發展,規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加強能源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升節能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能監察辦法》和《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更新并公布惠州市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管理人員,是指重點用能單位涉及能源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重點用能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源管理從業人員(以下稱能管員)。能源管理人員可以申請加入惠州市節能專家庫,協助政府部門開展節能工作。
第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的申請、培訓、考核、聘用、履職等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必須依法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用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管員,切實發揮其作用,扎實推進能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惠州市節能監察中心對本行政區域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管理人員申請、培訓、考核、發證、備案等工作。
第七條 對能源管理人員申請、培訓、考核、發證、備案等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節能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單位能源管理負總責,負責帶領本單位能源管理人員開展能源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工作職責:
(一)貫徹節能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落實政策措施,建立本單位能源管理規章制度及標準;
(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管員,并督促其依法開展節能管理工作;
(三)本單位節能規劃計劃、技術改造方案等工作的審批及實施;
(四)定期聽取本單位能源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部署節能工作。
第十條 能源管理負責人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負責本單位能源管理工作。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一條 能源管理負責人主要職責是:
(一)定期向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匯報節能工作進展情況,提出合理工作建議;
(二)帶領本單位能管員貫徹節能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落實有關節能工作政策措施要求;
(三)組織制定、研討、論證、具體實施本單位節能規劃計劃、技術改造方案等;審核上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四)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能源管理工作會議,研究部署節能工作。
(五)做好能源管理人員備案管理工作,將崗位聘任人員名單報惠州市節能監察中心登記備案;能源管理人員發生變更后,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六)代表本單位配合開展節能監測監察工作。
第十二條 能管員直接從事本單位節能管理工作,負責節能工作的日常事務。
能管員應具有必要的節能專業理論知識和從事節能工作實際經驗。
第十三條 能管員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節能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執行本單位能源管理規章制度;
(二)及時向能源管理負責人匯報單位節能工作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和措施;
(三)具體負責能源管理統計、分析、考核、總結等工作,及時查找存在的問題;
(四)具體實施本單位節能規劃、年度計劃、節能技術改造等工作;
(五)開展節能宣傳培訓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培訓考核
第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負責人和能管員應當接受節能培訓,取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能源管理培訓證書。
第十五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應建立相應的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節能培訓計劃,并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通過培訓考試和資料審核的人員,由市節能監察中心頒發能源管理培訓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在全市范圍內有效。
第四章 獎勵處罰
第十七條 市節能監察中心應開展能源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察,并通報監察結果。
第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建立獎懲機制,對在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能源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造成能源浪費或不良影響的予以批評和處罰。
第十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未報惠州市節能監察中心備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規定能耗限額標準或者能耗限額的,根據《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二條,由市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內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市節能監察機構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能源管理人員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的,根據《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一條,由市節能監察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或者不如實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根據《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三條,由市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編制節能規劃、節能計劃,開展能源審計的,根據《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五十四條,由市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不開展能源審計的實施強制審計。
第二十四條 能源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在惠州市范圍內不得擔任能源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能源管理人員不依法履行能源管理職責,造成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節能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所在單位對其教育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所在單位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節能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