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12
關于印發《惠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歷史征地
留用地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惠市國土資〔2016〕428號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為了確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妥善、徹底的解決好我市歷史征地留用地遺留問題,在處理歷史征地留用地時做到依法、公正、公開,特別是在處理超過規定比例歷史征地留用地時,使被征地村集體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引發新的矛盾糾紛,給我市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農村土地突出問題三項治理工作,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我局起草了《惠州市歷史征地留用地問題處理意見》,業經2016年5月30日十一屆14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5月31日
惠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歷史征地留用地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了確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妥善、徹底的解決好我市歷史征地留用地遺留問題,在處理歷史征地留用地時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公開,特別是在處理超過規定比例歷史征地留用地時,使被征地村集體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引發新的矛盾糾紛,給我市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農村土地突出問題三項治理工作,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制定惠州市歷史征地留用地問題處理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處理意見僅適用于解決2015年5月7日前合法征地、符合征地留用地政策的、尚未解決的征地留用地(回撥地,下同)。
二、解決歷史征地留用地的措施
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相結合解決歷史征地留用地:
(一)安排留用地(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
(二)折算貨幣補償;
(三)物業置換。
三、2005年6月30日之前的留用地
2005年7月1日《惠州市土地征收暫行規定》(惠府〔2005〕83號)施行前,我市未發布全市統一的關于征地留用地政策規定,相關征地協議中約定了安排征地留用地的給予解決留用地,未約定的不予辦理。
(一)留用地比例(面積)的確定。
1、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相關征地協議中約定征地留用地面積小于征地面積10%的按原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積大于征地面積10%的原則上按10%安排,超過10%的部分,由各縣(區)可作為歷史問題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解決。
2、選擇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相關征地協議中約定征地留用地面積小于征地面積10%的按原比例安排;征地留用地面積大于征地面積10%的原則上按12%安排,超過12%的部分,由各縣(區)可作為歷史問題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解決。
3、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相關征地協議中明確征地留用地比例小于征地面積10%的,在原比例的基礎上增加5%,給予折算貨幣補償;留用地比例大于征地面積10%,增加5%后大于15%的原則上按15%給予折算貨幣補償,超過15%的部分,由各縣(區)可作為歷史問題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解決。
(二)留用地費用問題。
1、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和選擇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原則上由村集體承擔(征地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包括: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補平衡費和植被恢復費(涉及使用林地)等,各縣(區)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研究解決。
2、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或政府)承擔。
四、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之間的歷史留用地
(一)留用地比例(面積)的確定。
1、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留用地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安排。
2、選擇集體建設用地作為征地留用地安置的,征地留用地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2%安排。
3、選擇折算貨幣補償的,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5%折算貨幣給予補償。
(二)留用地費用問題。
1、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間。一是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和選擇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所有的費用由被征地村集體承擔(簽訂征地協議有約定的除外),包括: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補平衡費和植被恢復費(涉及使用林地)等。二是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補償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或政府)承擔。
2、2007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7日之間。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選擇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和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所有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或政府)承擔。
五、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
(一)惠城區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按《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具體為:
1、橋東街道、橋西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為800元/平方米。
2、龍豐街道和江南街道以廣梅汕鐵路為界,鐵路以南(東)為800元/平方米,鐵路以北(西)為720元/平方米。
3、三棟鎮除田心村、沙澳村、竹仔園村為800元/平方米外,其他村為720元/平方米。
4、小金口街道和汝湖鎮以四環路(規劃)為界,四環路(規劃)以內為800元/平方米,四環路(規劃)以外為720元/平方米。
5、水口街道和馬安鎮以四環路(規劃)為界,四環路(規劃)以內為720元/平方米,四環路(規劃)以外為640元/平方米。
6、蘆洲鎮、橫瀝鎮為480元/平方米。
(二)其他縣(區)應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本縣(區)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
六、被征地村集體承擔費用的歷史留用地
按規定由被征地村集體承擔征地留用地費用,但被征地村集體無力籌措的,市、縣(區)國土部門要會同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與被征地村集體協商,并積極予以指導和幫助,可采取折抵部分留用地面積、引進用地意向企業墊支或合作、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選擇哪種方法由各縣(區)與被征地村集體商定;被征地村集體確實無力籌措征地留用地費用的,也可放棄留用地安置,改為折算貨幣補償,須以被征地村集體名義出具放棄征地留用地承諾書,并注明放棄留用地安置的原因。
七、鼓勵以多種方式相結合解決歷史留用地
(一)選擇部分國有建設用地安置部分折算貨幣補償的,按照以上時間段確定單宗征地留用地面積,被征地村集體選擇安排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留用地費用按照對應的時間段執行;剩余部分留用地選擇折算貨幣補償,折算貨幣補償金額=(需安排單宗留用地面積-部分留用地面積)×15%×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折算貨幣補償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政府)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并簽訂與原征地項目對應的相關協議。
(二)選擇部分集體建設用地安置部分折算貨幣補償的,按以上時間段確定單宗征地留用地面積,被征地村集體選擇部分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留用地費用對應的時間段執行;剩余部分留用地選擇折算貨幣補償,折算貨幣補償金額=(需安排單宗留用地面積-部分留用地面積)×15%×折算貨幣補償標準,折算貨幣補償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或政府)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并簽訂與原征地項目對應的相關協議。
(三)選擇物業置換安置的,將征地留用地按折算貨幣補償的標準確定留用地價值,按照等值置換的原則,與被征地村集體協商選擇置換物業的位置,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留用地置換物業協議,明確有關物業(房產)的交付事項,所置換的物業必須以被征地村集體名義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登記。
八、行政區劃調整前的歷史留用地
由于我市部分區經過了幾次區劃調整,區劃調整前的征地留用地遺留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現在所屬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
九、辦理留用地的程序
選擇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解決歷史征地留用地問題的,留用地選址、報批程序參照《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惠府辦〔2015〕13號)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意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