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7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關于職工醫保個人賬戶
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惠市人社〔2016〕43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管理局)、金融辦(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市保險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75號)的精神,根據《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2015〕158號)的要求,現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含義。使用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是指職工個人賬戶所有人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商業健康保險類產品。包含醫療費用報銷型、重大疾病類、殘疾保障型、長期護理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
二、商業保險公司申請“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工作流程。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開發相應的健康保險產品,并依法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或備案。向市保險行業協會提交“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書面申請和承諾書;市保險行業協會協助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申請資料;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公司由市保險行業協會統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安裝POS機(POS機原則上只安裝到縣級分支機構)。
三、相關單位的工作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擬制相關制度并進行行政監督與檢查考核;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POS機安裝,每年對市保險行業協會提供的年度“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報表進行分析,并視情況對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檢查指導;市保險行業協會協助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各項工作。
四、相關規定
(一)參保人只能投保商業保險機構經依法批準或備案的健康保險產品,個人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保費時,不足部分由參保人個人支付;不得利用投保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套取個人賬戶資金。
(二)商業保險機構應向投保人及時提供健康保險產品;應建立獨立的“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專戶和檔案資料;應定期向保險行業協會和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開展業務情況的相關資料;應按《保險法》的要求為投保人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應自覺接受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不得采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引導投保人;不得利用職工個人賬戶,向參保人提供經批準或備案的健康保險產品之外的保險產品和協同投保人套現職工個人賬戶。
(三)商業保險機構存在違規銷售、承保和承諾的,按相關規定和承諾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終止“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由市保險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POS機,并交回社會保經辦機構指定的POS機安裝機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各定點機構可代理商業保險公司“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業務;代理業務不列入定點機構考核范圍。
(五)“職工個人賬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申請書和承諾書樣式,由市保險行業協會設計,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逕送醫療保險科)。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科反饋。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