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5
關于印發《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市環〔2016〕28號
各縣(區)環保局,惠城區、仲愷區環保分局.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現將經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通過的《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
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實施方案
為加快轉變政府環境監測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創新環境監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根據《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關于推進廣東省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粵環〔2015〕8號)和市委相關改革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開放環境監測服務市場。
開放環境監測公共服務市場,政府環境監測機構承擔的環境監測任務(除執法監測和國控企業監督性監測外),其他的環境監測逐步由“直接提供”轉為“購買服務”,新增環境監測任務優先安排向社會購買監測服務。
(一)環境質量監測。分領域、分項目逐步推進水、氣、聲、土壤、生態等領域環境質量監測服務社會化。
(二)環保驗收監測。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施社會化環保驗收監測服務。
(三)污染源的監測。省、市控及其他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有計劃地實行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
(四)企業自行監測。企業承擔的環境監測任務,依照相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可依托自有的監測能力開展自行監測,或直接向社會監測機構購買監測服務。
二、建立監測機構監管機制
建立責任明確、競爭有序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評價體系和監督約束機制。
(一)強化平臺建設。惠州市環保局負責建設惠州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公開登記平臺。擬在惠州市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在公開登記平臺上登記。市環保局將在平臺登記并合法的社會監測機構錄入《惠州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庫》,向社會公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二)強化監督檢查。市、縣環保部門對進入我市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管理監督檢查,對監測數據不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限制競標資格并登記除名。
(三)強化監管機制。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納入惠州市信用管理系統,按信用等級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差別化管理。依法依規嚴查嚴懲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在服務中編造篡改數據或者其他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結果予以曝光,并通報CMA證書發證機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環保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細化政策措施,創新體制機制,推動我市環境監測社會化試點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二)強化技術保障。各級環保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機構,應強化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培訓。
(三)加強財政保障。各級政府將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逐步擴大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范圍和規模,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環境監測服務,建立多元化環境監測服務投入機制。
(四)嚴格紀律要求。任何主管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干涉環境監測市場化運作。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社會
環境監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環境監測健康快速發展,提高環境監測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關于同意惠州市、肇慶市開展環境監測社會化改革試點工作的函》(粵環函〔2015〕712號)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指非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的、從事環境監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市環保局建設“惠州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公開登記平臺”。擬在惠州市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要求在公開登記平臺上登記。市環保局將在平臺登記并合法的社會監測機構錄入《惠州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庫》,向社會公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確定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直接錄入本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
第四條 惠州市轄區內各單位、企業委托環境監測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擇名錄庫的監測機構。
第二章 機構日常管理
第五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惠州市開展環境監測業務必須接受惠州市、縣(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社會監測機構名稱、監測資質、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報送市環境保護局更新名錄庫的相關信息;不得租借、轉讓《資質認定計量證證書(CMA)》。
第七條 社會監測機構人員在現場采樣或者監測過程中應當記錄排污狀況,發現排污單位有偷排漏排等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時,應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接到報告后經核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八條 社會監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按要求獨立開展監測工作,確因監測需要,并經委托方同意,可將已承接的環境監測業務部分監測項目分包給具有相關資質的監測機構,分包比例不超過20%,并對分包數據負責。
第九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守委托方秘密。屬于保密范圍的環境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對監測活動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對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數據分析、質量管理以及與監測活動相關的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持證上崗;所有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均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監測機構中兼職。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市環保局門戶網站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服務平臺和相關媒體上予以曝光,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限制在我市承接政府購買環境監測類的監測服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超資質、超范圍開展環境監測活動的。
(二)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勱,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
(三)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四)將已承接的監測業務私自轉包的;未得到委托方授權向社會公布或者泄露有關監測結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五)租借、轉讓《資質認定計量證證書(CMA)》的。
(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的其他環境監測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