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57
關于印發《惠州市港務管理局
財政局關于促進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專項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港發〔2015〕24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以及《促進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管理辦法(暫行)》(惠港發〔2015〕9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我局聯合市財政局起草了《惠州市港務管理局 財政局關于促進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并報請市法制局審查后正式發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港務管理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港務管理局 財政局關于促進
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以及《促進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管理辦法(暫行)》(惠港發〔2015〕94號)等相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促進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預算安排(市財政及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按4:6比例分擔),用于支持和促進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港口物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執行期限為2015年至2017年。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執行,審核市港務局提出的資金使用計劃和分配方案,清算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上解專項資金,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負責區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和執行,將區級負擔資金及時上解市財政。
第四條 港口管理部門職責。
市港務局負責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申報、審核及編制分配使用計劃,根據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對申請支付資金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支付金額、內容以及相關資料的合規和完整,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管,按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工作等。
第三章 資金獎勵范圍、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獎勵對象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在工商注冊的分支機構、會計核算規范、依法納稅的班輪航線經營人、集裝箱重箱的出港托運人和進港收貨人。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于獎勵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港口物流產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企業和經營人。具體獎勵范圍、條件和標準按照《促進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管理辦法(暫行)》(惠港發〔2015〕94號)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 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審批。市港務局按照《促進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管理辦法(暫行)》(惠港發〔2015〕94號)相關規定,以及市財政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編制年度預算要求,提出專項資金年度資金安排總體預算報市財政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市財政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年度預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經批準后,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將專項資金上解市財政,由市財政局統一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審核撥付手續。
第八條 資金撥付。根據預算批復和下達情況,市港務局按照《促進惠州港沿海集裝箱業務發展管理辦法(暫行)》(惠港發〔2015〕94號)相關規定組織資金申報工作,每年分上、下半年兩次提出資金分配計劃,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批。經批準后,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章 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市港務局按《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等信息。
第十條 市港務局要履行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的主體監管責任。市財政局會同市港務局組織開展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性、有效性,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對騙(套)取、挪用、擠占、截留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惠州市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等有關規定處理,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審核、績效監測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績效管理機制。市財政局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并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市港務局按照績效評價相關規定,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監測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問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合同市港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