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50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惠州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5〕439 號
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惠州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現代信息服務業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防范資金風險,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貫徹落實好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我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的意見》(惠府[2008]94號)及市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14]26號),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扶持我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惠州軟件科學園場地租金、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統計工作及對獲得現代信息服務業相關資格認證的企業進行獎勵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權責分明、績效管理、科學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牽頭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審核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編制的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報批,對項目開展驗收等,同時,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申請、預算申報、編制分配使用計劃,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安全、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以及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管等。
第五條 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當地項目審核及申報工作,組織當地項目實施、驗收和績效自評等工作;各縣(區)財政局負責配合當地經信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審核及申報工作,及時按規定撥付項目資金,對項目資金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采用補助、貼息、獎勵、以獎代補等支持方式, 有利于加快我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項目建設。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惠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信用記錄良好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國家及省、市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培育,現代信息服務業產業基地、園區和公共技術及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以及當年列入我市現代信息服務業重點發展領域的項目。
(二)基于電子商務、信息消費、物聯網、云計算服務、移動互聯網、信息安全、大數據和
(三)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關鍵、共性技術和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產業化以及應用推廣項目,支持智慧城市建設。
(四)支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行業統計和信息化指標、信息基礎設施運行監測、自主品牌培育、標準制定、區域協調等。
(五)惠州軟件科學園場地租金。主要用于在園企業工作研發場地的租金補助。在園企業從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項目的研制、開發、生產、建設、服務,包括服務外包國際市場開拓、專業人才培訓、軟件出口、資質認證、產學研合作及與服務外包相關配套服務和特定環境改善等;在園企業從事各類信息技術研發中心的建設項目。
(六)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本年度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全程組織監督管理(含①協助申報材料審核、現場核查等;②組織項目評審;③項目監理;④驗收工作),確保項目按合同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及項目驗收工作。
(七)自主品牌培育、標準制定等產業環境建設項目。
(八)社會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現場核查、項目評審等組織工作。
(九)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勵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分配辦法和審批制度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行競爭性分配評審等辦法,具體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競爭性分配實施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審批實行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及具體實施項目復式審批制度。
(一)財政預算依照法定程序審批。年度專項資金具體安排額度確定后,市財政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執行通知,市經信局應在市財政局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對其負責管理的專項資金提出年度安排總體計劃(含所有專項資金安排額度、分配辦法、支持方向和范圍等),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批。
(二)專項資金年度安排總體計劃獲批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本辦法及專項資金具體實施辦法提出專項資金明細分配計劃(列至具體用款單位、項目、金額),按程序報請市政府審批。
第五章 資金申報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我市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項目情況聯合下發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
第十二條 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申報企業在信用惠州網查詢后無影響申報條件的不良記錄,方可通過市財政資金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對符合初審條件的企業,由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聯合上報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市屬單位可直接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通知企業提交書面申報材料,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負責,并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企業不符合條件的理由。須企業提交補充說明后,在申報截止時間前可再次申請。
第十三條 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相關材料匯總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前置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將采取競爭性分配形式進行評審。對未通過前置審核、不予受理的項目,說明原因并予以退回。確定扶持項目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參加扶持項目申請: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在市聯合征信系統中出現警示信用信息范疇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企業年度報告或者稅務登記的;
(四)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八)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已享受其他專項資金扶持的;
(九)不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或向相關部門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同一個企業未按時完成項目提交驗收的。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以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實施內容的項目確因特殊情況已申報其他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資金安排及撥付
第十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受理項目申請,按規定對上報項目進行競爭性分配評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評審情況,形成專項資金分配計劃,按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劃按規定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進行公示,并按規定報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經審定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計劃。市財政局按資金管理規定下達資金,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條 扶持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國家會計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在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系統中設置專項資金明細科目,對收到的扶持資金和支出情況進行專項核算,單獨列收列支,確保扶持資金專款專用。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信息公開。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在局門戶網站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等內容。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報項目、申請金額等。
(四)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扶持金額,項目所屬單位或企業基本情況等。
(五)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六)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或市財政局提出異議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公示期滿,對公示的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扶持項目計劃,市財政局下達資金計劃。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行合同(含承諾書)管理,項目單位需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簽訂項目合同(需提交承諾書確保申報項目和材料的真實性)。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決算,并向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按規定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提出驗收申請,待批復后應及時組織進行項目驗收,并根據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抽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檢查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應按規定對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扶持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進行,不得干預扶持項目承擔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項目驗收總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市直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驗收組織單位。
(二)縣(區)項目驗收工作由縣(區)經信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縣(區)經信主管部門作為驗收組織單位。
(三)第三方服務機構應協助驗收組織單位工作,并派人參與項目驗收會。
第二十六條 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應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組織扶持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并自覺接受市經信、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會計制度,在單位會計總帳系統中設專項核算,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對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或者截留、騙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除將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全額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不按規定設置專項資金項目核算的, 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挪用專項資金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繼續實施已無必要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逐級報經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項目終止變更。項目經同意終止后,企業須歸還已經撥付的扶持項目資金。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