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52
關于印發《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建設市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市級財政資金
補助方案》的通知
惠市環〔2015〕15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市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建設市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
為加快推進我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范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申報、撥付使用和監管,根據《“美麗鄉村·清水治污”活動實施方案》(惠府辦函〔2015〕21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方案。
一、補助對象
納入市政府“美麗鄉村·清水治污”年度建設計劃的村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含配套污水管網)建設項目。
二、補助條件
(一)按規定實施了招投標審批。
(二)建設項目主體及配套管網建成,通過縣(區)級環保部門環保竣工驗收。
(三)環保竣工驗收監測時,處理后出水水質污染物排放指標應全部達到以下要求:
表1 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要求
(單位:mg/L)
污染物指標 | 出水水質濃度 |
化學需氧量(COD) | 60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懸浮物(SS) | 30 |
氨氮(以N計) | 15 |
三、市級財政補助標準
(一)
(二)2015年1月1日后建成并投入運行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市、縣(區)、鎮三級財政分別按結算投資額進行差別化補助;全市鄉鎮按綜合經濟實力劃分為較好、一般、較弱三類,市、縣(區)、鎮財政分別按結算投資額的2:2:6、3:3:4、3:4:3比例進行補助。鄉鎮分類及補助比例見表2。
表2 鄉鎮分類和財政補助比例表
序號 | 經濟狀況 | 鄉鎮名稱 | 市、縣(區)、鎮財政補助比例 |
1 | 綜合經濟狀況較好的鄉鎮 | 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淡水街道、秋長街道、新圩鎮、羅陽鎮、園洲鎮、石灣鎮、龍溪鎮、平山街道、黃埠鎮、吉隆鎮、龍城街道辦、澳頭街道、西區街道、霞涌街道、陳江街道、惠環街道 | 2:2:6 |
2 | 綜合經濟狀況一般的鄉鎮 | 馬安鎮、橫瀝鎮、汝湖鎮、三棟鎮、鎮隆鎮、三和街道、龍華鎮、福田鎮、湖鎮鎮、橫河鎮、泰美鎮、公莊鎮、長寧鎮、柏塘鎮、楊僑鎮、楊村鎮、大嶺鎮、多祝鎮、白花鎮、梁化鎮、白盆珠鎮、稔山鎮、鐵涌鎮、平海鎮、港口管委會、巽寮管委會、龍田鎮、平陵鎮、永漢鎮、南昆山管委會、潼僑鎮、瀝林鎮 | 3:3:4 |
3 | 綜合經濟狀況較弱的鄉鎮 | 蘆洲鎮、良井鎮、永湖鎮、平潭鎮、沙田鎮、麻陂鎮、觀音閣鎮、石壩鎮、安墩鎮、寶口鎮、高潭鎮、龍潭鎮、藍田瑤族鄉、龍江鎮、龍華鎮、麻榨鎮、地派鎮、潼湖鎮 | 3:4:3 |
四、補助資金撥付方式和撥付程序
(一)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每年的“美麗鄉村·清水治污”年度建設計劃編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預算上報市環保局和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環保局核定的各縣(區)建設資金預算將市級補助資金指標下達至各縣(區)財政局,年底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二)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預(決)算審核并按政府投資項目基建管理程序撥付和管理資金。
(三)工程項目完工并經環保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后,由縣(區)環保局、財政局聯文匯總上報市環保局、財政局,經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清算資金。
五、資金管理
(一)各縣(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不得用于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獎金、津貼、福利以及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開支。
(二)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及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對審核結果負責,同時應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市級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申報補助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本方案實施后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
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設施運營市級財政資金補助方案
為切實加強對我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加大市級財政的扶持力度,確保已建成使用的村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根據《“美麗鄉村·清水治污”活動實施方案》(惠府辦函〔2015〕21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補助對象
納入市政府“美麗鄉村·清水治污”建設計劃并通過縣(區)級環保部門環保竣工驗收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項目。
二、補助條件
補助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縣(區)級環保部門環保竣工驗收。
(二)建立日常運營管理制度,指定專人或委托專業公司維護管理。
(三)污水管路通暢、設施運轉正常,年度內經縣(區)環保部門監測或由其委托有檢測資質單位檢測不少于兩次(分上、下半年各不少于一次),處理后出水水質污染物排放指標全部達到以下要求:
表1 惠州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要求
(單位:mg/L)
污染物指標 | 出水水質濃度 |
化學需氧量(COD) | 60 |
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懸浮物(SS) | 30 |
氨氮(以N計) | 15 |
三、市級財政補助標準
(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費用補貼,市、縣(區)、鎮三級財政按3:3:4比例進行補貼,市級財政資金補助標準,按設施實際處理量核定,利用人工濕地工藝的,按0.18元/噸·天計算補助金額;利用A2/O法、生物接觸氧化法、KDL定向生物膜法、MBR等工藝的,按0.31元/噸·天計算補助金額。
(二)各行政村核算年度市級財政應補助資金不足3000元的,按每年3000元實行補助。
四、補助資金撥付方式和撥付程序
(一)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每年初將經審核的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文件聯合上報市環保局和財政局,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級財政局將補助資金指標下達至各縣(區)財政局。
(二)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補助資金審核、撥付和監管。
五、資金管理
(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專項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或挪用,不得用于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獎金、津貼、福利以及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開支。
(二)各縣(區)環保局、財政局及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對審核結果負責,同時應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申報補助資金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本方案實施后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環保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七、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