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41
印發《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關于
國際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15〕126號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科學技術局和惠州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關于國際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實施。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關于
國際科技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惠市委發〔2015〕4號)文件精神,圍繞建設創新型城市的總體目標,以全球視野聚集國際創新資源,在更廣領域、更高層次深化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提升創新能力,助推惠州盡快進入珠三角第二梯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國際科技合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國際科技合作平臺建設、國際科技合作研發項目和購買國際科技服務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
主要支付組織實施與國際科技合作交流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合作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及其它費用。
第四條 專項經費由市科技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籌措和撥付。
第二章 專項申報與審批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一般每年一次,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要求進行申報。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條件
(一)合作專項應符合我市經濟和科技發展規劃,目標明確、方案合理、指標可考核,能突破制約我市經濟和科技發展的關鍵技術,具有高層次、高水平、緊迫性特點的國際科技合作專項。
(二)項目承擔單位與外方合作單位有良好的合作基礎,或具備較強的國際科技合作服務能力。
(三)外方合作單位應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較高的科研水平、來惠合作意愿,具有人員、資金、技術或知識產權投入等。
(四)國際科技合作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專項審批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突出重點、擇優支持。
(一)依據本辦法和專項申報通知進行項目形式審查。
(二)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進行項目評審。
(三)根據項目評審意見進行綜合篩選,進行篩選項目答辯、考察。
(四)項目公示,擬定專項扶持計劃項目。
(五)下達立項資金文件。
(六)簽訂計劃項目合同書,撥付專項資金。
第八條 需求迫切、意義重大、條件成熟的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合作可能,實行一事一審、科學評價、相對快速的立項機制。
購買國際科技合作服務,按本條款執行。
第三章 專項組織與實施
第九條 市科技局將檢查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向市科技局報送年度項目進展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專項實施管理和監督,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獨立核算。
市財政、審計、科技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合同如需調整,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在項目合同到期半年內進行,項目承擔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驗收申請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項目因故中止或終止的,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未使用的全部項目資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以上規定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