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46
關于印發《惠州市知識產權局重大經濟
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知字〔2015〕17號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知識產權局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惠州市知識產權局重大經濟
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國辦發〔2014〕64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惠市委發〔2015〕4號)關于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機制的要求,推進惠州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規避知識產權風險,提高公共財政投入使用效率和產出效益,參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評議,是指基于知識產權情報的分析挖掘和調查研究,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議、分析、評估與綜合研究,形成專業性咨詢意見和建議,其作用是規避風險、提高管理效率,為政府的政策制定、產業規劃、管理決策、項目引進提供參考依據,避免因知識產權問題導致重大經濟損失。
第二章 評議對象與工作重點
第三條 凡利用財政性資金及國有資金投入數額較大,或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的經濟和科技活動,涉及重大知識產權問題,可能導致活動項目實施失敗或產生重大損失的,都應當組織知識產權評議。這些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行業戰略規劃及產業政策制定。
(二)以技術先進為由,財政性資金及國有資金扶持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
(三)財政性資金及國有資金扶持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大技術引進、科技人才(或團隊)引進、重大自主創新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
(四)涉及知識產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并購、重組、剝離、轉讓項目,國有企業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侵權應對。
(五)重大產業發展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大進出口貿易活動;
(六)技術標準制定;
(七)有關單位認為需要組織知識產權評議的其他重大項目。
第四條 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適用類別包括公共管理活動和工商管理活動。公共管理活動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工作重點是:結合產業和區域規劃、創新發展水平等要素,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立項方向、知識產權風險、計劃和項目的知識產權績效、公共政策的可實施性等進行分析評議和綜合研究,為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管理和決策提出合理化建議。
工商管理活動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工作重點是,結合企事業單位的商業目標、資源狀況、競爭環境等因素,對具體經濟科技活動中的知識產權競爭態勢、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資產狀況、知識產權績效等進行預測、評估、審計和評價,尋找創新空間,支撐知識產權布局,協助糾紛處理,為商業活動的順利實施保駕護航。
第三章 評議的實施
第五條 市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相關主管部門或項目方組織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知識產權評議工作。市知識產權局可以建議市政府組織啟動相關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知識產權評議工作。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項目情況自主決定并組織知識產權評議工作。
申報財政性資金及國有資金扶持項目,需要提供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在發布申報指南時予以明確。
第六條 在公共管理活動中,由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委托第三方提供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或要求管理相對方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直接委托方時,通常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專業服務機構。
在企事業單位工商管理活動中,可采取內部組建專門團隊自行承擔、或委托從事分析評議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承擔的方式,通過建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機制,將分析評議納入生產、經營與管理等相關工作體系。
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或專家組在接到市政府要求或有關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后30個工作日內,或者在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內,形成知識產權評議報告,報市政府或有關項目主管部門。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知識產權評議工作,建立跨部門知識產權評議工作機制,加強與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協作,科技、經信、發改、國資委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主管部門要明確安排一名領導分管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第八條 重大行業戰略規劃及產業政策制定、重大產業發展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大進出口貿易活動等重大公共管理活動的知識產權評議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專項列支;申報財政性資金及國有資金扶持項目的知識產權評議工作所需經費由申報單位承擔,列入項目成本。
市財政應安排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市知識產權評議的宣傳、專家庫的建設和相關人員的培訓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進知識產權信息專業數據庫與知識產權信息資源分析利用平臺的建設與完善,支持知識產權分析和評估人才的培養,為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知識產權評議提供支撐;對有關知識產權社會組織及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在技術創新、技術產業化、人才團隊引進、企業上市審查、企業并購、技術標準制定、產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等方面,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評議的,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要求的知識產權評議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對本辦法規定應該提交而未提交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的項目申請,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或扶持。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評議報告的出具單位以及專家,應當對各自出具報告的內容負責,因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和專家意見,而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服務機構將被列入黑名單,三年內禁止在惠州從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在實施知識產權評議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知識產權評議服務機構、專家組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違法違規泄露項目所涉及的各種信息;不得弄虛作假、人為操縱評議結果;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本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