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45
關于印發《惠州市科學技術局科技
企業孵化器認定和扶持辦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15〕124號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科技
企業孵化器認定和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惠市委發〔2015〕4號)文件精神,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能力,進一步營造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環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孵化器為主體,可由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組成,以下統稱為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通過為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提供一系列創新創業服務支持,降低創業者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是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
第三條 倡導孵化器投資主體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發展專業化和國際化。鼓勵大中型企業、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孵化器,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對所屬區域內孵化器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服務和指導,并依照本辦法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及措施。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認定
第五條 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認定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二)管理機構設置合理,大專以上學歷的管理人員占5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企業孵化場地面積不小于
(四)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不少于5家;
(五)必須以培育初創階段或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具有明確的建設發展目標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確的企業入駐條件;
(六)應制定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第六條 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有效期為3年。
第三章 市級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
第七條 市級孵化器的申報受理和認定工作每年1次,由市科技局組織開展申報認定工作。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的單位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單位;
(三)管理團隊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有2人(含2人)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低于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五)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
(六)累計畢業企業達到3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150個;
(七)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有孵化資金的使用案例;
(八)孵化器中應有不少于50%的在孵企業已申請專利或登記軟件著作權;
(九)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30%以上;
(十)孵化器的運營時間達1年以上,進行獨立核算,并至少上報1年相關統計數據,且數據齊全、真實;
(十一)孵化器應制定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知識產權、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八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國地稅登記地須在本市,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三)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廣東省領軍人才”、“廣東省創新科研團隊”、“惠州創新團隊”及“惠州市科技領軍人才”等經市級以上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創業企業,或從事生物、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不超過60個月);
(五)企業成立時的注冊資金,扣除“知識產權出資”后,現金部分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屬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企業成立時已取得風投機構投資的科技項目可適當放寬條件;
(六)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孵化器整體孵化面積的25%,并不超過
(七)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于新興產業,并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八)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九)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留學生和大學生企業的團隊主要管理者或技術帶頭人,由其本人擔任。
第九條 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2條:
(一)在孵化期間形成新的知識產權;
(二)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 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一年一次考核。已獲得國家級和省級認定資格的孵化器自動納入我市孵化器的管理范圍,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含孵化器培育單位)每年應按要求向市科技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相關材料和統計報表。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對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的工作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資格或者提請上級科技部門撤銷其省級、國家級孵化器資格。
第四章 扶持辦法與促進措施
第十一條 鼓勵各類孵化器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認定管理辦法建設和管理,市財政分別按以下額度給予獎勵扶持資金:
(一)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單位,給予100萬元;
(二) 認定為省級孵化器(即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單位,給予60萬元;
(三)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給予50萬元;
(四)認定為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的單位,給予30萬元。
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天使投資、種子基金、能力建設、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獎勵資金的申請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發文通知辦理。
第十二條 支持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內在孵的初創企業、中小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加大對在孵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申請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人才計劃專項、科技獎勵、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等,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探索孵化器建設用地新模式,每年安排部分計劃用地作為孵化器建設用地;利用新增工業用地開發建設孵化器的,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引導企業用好“三舊”改造政策,改造廢舊廠房樓宇,參與孵化器建設;鼓勵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和惠城區制定孵化器物業產權分割轉讓政策。
第十四條 培育發展孵化器天使投資。設立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按一定比例參股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社會投資機構等共同組建天使投資基金,以市場化方式實現滾動發展,為在孵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渠道。進一步支持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業天使投資,對投資于我市孵化期企業的天使投資機構,按照投資額一定比例給予支持。建立面向在孵企業的風險補償機制,對市級以上(含)孵化器的在孵企業已報備且依法經營的項目,首貸出現的壞賬,市財政按40%比例分擔本金損失,最高不超過40萬元。實施辦法由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