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44
關于印發《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
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15〕125號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
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惠市委發〔2015〕4號)文件精神,推動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參照《關于支持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試行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由經廣東省科技廳或惠州市科技局認定,主要從事研發及其相關活動,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獨立法人組織。新型研發機構是我市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生力軍。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由產學研等多主體共同參與的理事會制度或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實行管投分離、獨立運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第四條 省、市、縣(區)多級聯動,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的組織認定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實行“自愿申請、專家論證、擇優遴選”。
第七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
(一)注冊、設立地。注冊地在惠州,具有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性質等的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惠州。
(二)舉辦和投資主體。鼓勵機構投資主體多元化,包括通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產業聯盟等,以及其他投資主體聯合共建。
(三)具有穩定的經費支出。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10%。
(四)研發基礎。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
(五)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30%以上,博士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應占研發人員的5%以上。
(六)具有新型的管理體制機制。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及通過提供相關服務促進機構本身良好運轉和發展的能力,建立了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七)主攻方向。具有明確的主攻方向,能切實解決產業共性技術問題,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通過產學研合作服務企業和產業發展。
(八)成果轉化能力突出。近三年科技研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方面業績突出。
涉農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適當降低。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申請
申請單位對照本辦法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表;
2.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機構章程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3.相應的財務報表或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
4.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5.在實施成果轉化、產業化和服務企業的有關證明材料;
6.近年工作報告、管理制度等。
(二)評審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確定擬認定機構。
(三)公示與認定
市科技局對擬認定機構進行公示,沒有異議的,認定為“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扶持獎勵50萬元,通過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扶持獎勵100萬元(對曾認定為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已獲得獎勵50萬元的,只獎勵50萬元)。新型研發機構還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購置經費最高25%的比例申請扶持,申請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包含已獲得的認定獎勵)。
第十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建設及成果轉化項目,可依法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有關部門優先審批。新型研發機構在進行成果轉化技術交易時,按規定享受技術交易獎勵補助政策。
第十一條 對于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省級、國家級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承擔各級財政科技計劃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可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可同等對待。
新型研發機構聘用本科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海外留學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市有關引進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推動各級政府、企業、社會團體與名校大院、科研機構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設新型研發機構,鼓勵大型骨干企業組建企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三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積極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并爭取各級政府研發經費支出補助。
第十四條 落實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依法在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時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或對進口科研用的儀器設備金額給予一定比例的經費支持;非營利性新型研發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可依法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型研發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所產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可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五條 資助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財政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財政科技資金管理規定,主要用于:能力建設、研發投入、人才引進、科研儀器設備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擬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和經費額度,下達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一個月內與市科技局簽訂合同。市科技局將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合同指標如需調整,需書面申請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一般不超過3年。項目按合同完成后,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八條 市科技局每年將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報送市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發機構每年填報《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統計表》,報送市科技局。每三年對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銷新型研發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重大變化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科技局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事實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