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38
關于印發《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中央補助資金 地方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惠文〔2015〕354號
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和《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地方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業經市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
體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中央補助
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文化惠民卡制度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地方創建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文化部《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公布第二批申報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評審結果的通知》、《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過程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創建示范項目工作的有關要求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的主要目標任務是:根據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結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綜合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網絡體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強化公共文化服務組織支撐體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務建設保障體系;完善、豐富文化惠民卡內容及功能,采用新技術、新理念拓展文化惠民卡服務項目及服務手段,分類有序做好文化惠民卡申報、發放、管理工作,加強調研及理論研究及制度建設;加強創建動態監管,建立創建工作信息報送機制,開展多種宣傳工作,發布創建信息和創建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中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補助,用于創建示范項目的組織管理、新聞宣傳、制度設計等方面的工作經費(不含文化消費補貼經費)。資金來源:中央財政補助的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創建工作專項資金。
第二章 補助資金使用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原則,由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管理,制定創建補助資金使用方案,專款專用并專設賬戶,會計報表中應單獨反映其使用情況。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應堅持“目標管理”原則,與本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的目標任務相結合,與績效管理掛鉤,實行績效評價。
第三章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文化部關于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創建工作的標準和要求,遵循“規范公平、鼓勵先進、引導投入”的原則,不得充抵本市的創建資金,不得列支公務接待費、誤餐費、用車經費、差旅費、人員補貼等支出。
第七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經費;
(二)設計、制作文化惠民卡以及使用指南的相關費用;
(三)創建示范項目的網站制作與宣傳等費用;
(四)特約商戶“文化惠民消費點”標識牌設計、制作等費用;
(五)在惠務工人員名單搖號軟件及公證人員費用;
(六)創建工作宣傳、調研、社會效益評估、課題研究、專項督查工作經費;
(七)創建工作人員及特約商戶文化惠民卡工作相關的培訓費用;
(八)創建示范項目所需的其他工作費用。
第四章 補助資金審批程序
第八條 補助資金按照創建工作要求進行申報,資金申報、審批程序為:
(一)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根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創建規劃和經費預算編制項目書,向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補助資金申請。
(二)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有關單位申報的項目書、經費預算、項目實施方案等內容進行審核,分批向領導小組匯總報告和呈批。
(三)經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的資金申請項目,按照規定的支付方式由財政部門進行補助資金撥付。
第九條 跨年度完成的創建示范項目的有關工作,按照工作實施的年度進行補助資金撥付。
第五章 補助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要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補助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要求,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凡是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納入政府采購的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都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考評機制。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本市創建進程,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創建工作進行督查。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對創建工作有關的規劃目標進行自我評價,定期將本單位創建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撥款,追回已撥資金,并依法依規處理。
(一)截留、挪用和擠占補助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創建工作情況及資金使用報告的;
(三)會計核算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
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
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地方專項
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文化惠民卡制度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工作,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文化部《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創建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公布第二批申報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評審結果的通知》、《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項目)過程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創建示范項目工作的有關要求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的主要目標任務是:根據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結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綜合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網絡體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強化公共文化服務組織支撐體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務建設保障體系;完善、豐富文化惠民卡內容及功能,采用新技術、新理念拓展文化惠民卡服務項目及服務手段,分類有序做好文化惠民卡申報、發放、管理工作,加強調研及理論研究及制度建設;加強創建動態監管,建立創建工作信息報送機制,開展多種宣傳工作,發布創建信息和創建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惠州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縣(區)兩級財政統籌解決,分別負擔,用于創建工作經費和發放文化消費補貼經費。資金來源:市、縣(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創建專項資金。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各單位安排撥入的示范項目資金由市、縣(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監督管理,制定創建專項資金使用方案,專款專用并專設賬戶,會計報表中應單獨反映其使用情況。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目標管理”原則。專項資金使用應與本市創建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的目標任務相結合,與績效管理掛鉤,實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分級負擔”原則。創建經費中文化消費補貼經費由市財政補助50%,其余部分由各縣(區)結合省補助資金安排;創建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分別負擔,統籌解決。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文化部、廣東省文化廳關于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創建工作的標準和要求,本著拾遺補缺、配套完善、提優升級的原則,不得列支公務接待費、誤餐費、用車經費、差旅費、人員補貼等支出,確保我市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項目達到國家創建要求。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創建工作經費:
1.市、縣(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經費;
2.設計、制作文化惠民卡以及使用指南的相關費用;
3.創建示范項目的網站制作與宣傳等費用;
4.特約商戶“文化惠民消費點”標識牌設計、制作等費用;
5.在惠務工人員名單搖號軟件及公證人員費用;
6.創建工作宣傳、調研、社會效益評估、課題研究、專項督查工作經費;
7.創建工作人員及特約商戶文化惠民卡工作相關的培訓費用;
8.創建示范項目所需的其他工作費用。
其中,以上第2、3、4、5項費用均由市級創建工作經費承擔,其余的由市、縣(區)創建工作經費分級承擔。
(二)發放文化消費補貼經費:
向全市7個縣(區)有關特殊及困難群體發放文化惠民卡(優惠卡),每年向每個發放對象提供200元的文化消費補貼。
第四章 專項資金審批程序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照創建工作要求進行申報,資金申報、審批程序為:
(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根據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創建規劃和經費預算編制項目書,向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專項資金申請。
(二)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有關縣(區)和單位申報的項目書、經費預算、項目實施方案等內容進行審核,分批向領導小組匯總報告和呈批。
(三)經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的資金申請項目,按照規定的支付方式由財政部門進行專項資金撥付。
第十條 跨年度完成的創建示范項目的有關工作,按照工作實施的年度進行專項資金撥付。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要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要求,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管理。凡是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納入政府采購的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都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考評機制。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本市創建進程,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創建工作進行督查。各縣(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審計、績效評估工作,由所在縣(區)的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對創建工作有關的規劃目標進行自我評價,定期將本單位創建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市、縣(區)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撥款,追回已撥資金,并依法依規處理。
(一)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報送創建工作情況及資金使用報告的;
(三)會計核算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