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31
關于印發《惠州市文廣新局關于文化
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文〔2015〕153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博羅縣文體旅游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宣教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宣教文衛辦,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屬及下屬各單位: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的科學健康發展和可持續發展,規范園區(集聚區)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文廣新局關于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惠州市文廣新局關于文化
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的科學健康發展和可持續發展,規范園區(集聚區)的申報、認定、評審及相關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按照《廣東省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惠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園區(集聚區)”是指惠州市內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主業態,集聚(包括產業橫向集聚和產業鏈縱向整合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具備自主創意創新研發能力,實現文化創意產業資源、文化創意產業要素的有效集聚和產業鏈的延伸,發揮集聚、輻射和聯動、帶動作用,并具有專門的服務運營管理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務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實行園區(集聚區)認定制度。認定原則如下: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統籌規劃、促進集約原則。
(三)政府引導、產業導向原則。
(四)重點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和創新型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優先原則。
第四條 經認定的園區(集聚區),適用廣東省和惠州市有關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發展意見政策、對外文化貿易發展意見政策、發展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政策、設計產業發展政策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等意見政策中對園區(集聚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是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市級園區(集聚區)的指導、申報、審定、公布、評審及相關管理工作,并負責對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基地)進行指導和監管。
各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縣(區)級及以下級別園區(集聚區)的指導、申報、審定、公布、評審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園區(集聚區)申報與認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和惠州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導向和發展規劃,有切實可行的園區(集聚區)中長期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
(二)具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硬件環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備的審批手續,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三)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主業態,具有鮮明的產業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創意企業,且文化創意企業數量占園區(集聚區)企業總數的60%以上或文化創意產業總產值/營業收入占園區(集聚區)總產值/營業收入的60%以上,成效顯著,在本市或區域內具有代表性或領先性。
(四)園區(集聚區)內的文化創意企業,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和市場拓展能力,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內容健康,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守法經營。
(五)園區(集聚區)的運營管理機構必須是在惠州市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組織健全的專業機構。屬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的,境外資本不得超過49%。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營機制。園區(集聚區)的運營管理機構能夠有效組織進行園區(集聚區)的建設、管理、運營和可持續發展。
(七)具有功能完善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園區(集聚區)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產業網絡、信息、孵化、研發、技術支持、金融、法律、知識產權、成果轉化、翻譯服務、展示推廣、中介交易、市場開拓、業務培訓、事務代理等相關配套的公共服務和創業服務,并設有公共和創業服務平臺等相關平臺,運用科技和網絡等先進手段,納入全市園區(集聚區)的科學導向和統籌監管。
(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文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條件的園區(集聚區)運營管理機構的,可以作為申報單位。
市級園區(集聚區)的申報,由申報單位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認定。
縣級園區(集聚區)的申報,由申報單位向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第九條 各縣(區)的申報單位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報市級園區(集聚區)認定的,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惠州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加蓋公章并提供相關的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的申報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將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送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申報單位及園區(集聚區)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條 市直宣傳文化系統的申報單位向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申報市級園區(集聚區)認定的,申報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加蓋公章并提供相關的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二份),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申報單位及園區(集聚區)進行現場考察。
第十一條 市級園區(集聚區)的評審,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聘請的專家及相關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根據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及現場考察結果,對申報單位及園區(集聚區)進行評審,并形成市級園區(集聚區)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市級園區(集聚區)的認定公布,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通過正式發文和“惠州文化網”網絡公告形式,對外公布市級園區(集聚區)審定結果,并頒發認定證書和授牌。
第十三條 各縣(區)級園區(集聚區)的認定申報、評審、決定公布、頒發認定證書和授牌,可參照市級園區(集聚區)的方式進行。
第三章 管理和評審
第十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園區(集聚區)建設納入當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加強園區(集聚區)建設和發展的統籌、指導和協調,并與相關工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合力,科學規劃引導園區(集聚區)合理優化布局、戰略定位和特色發展。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在園區(集聚區)內設立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強對園區(集聚區)入駐文化創意企業的融資服務。
第十六條 引導各類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在園區(集聚區)內設立辦事機構,鼓勵和支持園區(集聚區)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多種形式,對具有發展潛力、高成長性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或文化創意企業進行投資。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園區(集聚區)內文化創意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產學研合作,加速文化創意創新成果在園區(集聚區)內轉化和產業化。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園區(集聚區)內文化創意企業通過文化與科技融合,改造傳統工藝,提升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的科技含量和質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和品牌建設。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園區(集聚區)內的外向型文化創意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積極拓展國外市場,加強對外文化貿易發展,提高國外文化創意市場占有率。
第二十條 營造園區(集聚區)良好發展環境。鼓勵和支持文化創意企業人員積極參加國內外各類專業培訓、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加強和改進綜合電子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建立全市園區(集聚區)統計分析監管預警制度。推進園區(集聚區)發展科學化、規范化、品牌化、國際化的進程。
第二十一條 全市園區(集聚區)實行報告制度和評審制度。各級園區(集聚區)的報告和評審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園區(集聚區)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省和惠州市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園區(集聚區)中長期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集聚區)整體運營、管理及效益情況。
(四)園區(集聚區)配套公共服務情況。
(五)園區(集聚區)內文化創意企業發展及創新成果轉化情況。
(六)園區(集聚區)知識產權保護情況。
(七)園區(集聚區)的統計分析工作情況。
(八)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園區(集聚區)的年度報告制度。
被認定的市、縣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集聚區)的運營管理機構,應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將本年度在報告期內的建設、運營、管理、績效等情況,形成各級《園區(集聚區)年度報告表》,連同相關材料,上報同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年度報告制度列入全市各級園區(集聚區)的評審內容。
第二十三條 市級園區(集聚區)的評審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審。評審采取書面評審和實地抽查評審的形式。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申報認定的園區(集聚區)的書面評審,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填寫《評審表》,加蓋公章,連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兩份),直接報送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評審表》的情況,對園區(集聚區)進行實地核對評審。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園區(集聚區)實行動態管理。評審結果分為“評審合格”、“ 評審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銷認定和撤銷稱號”三種。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評審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相關園區(集聚區)。
第二十五條 經認定的市級園區(集聚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認定為“評審不合格”,并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達到本辦法第七條園區(集聚區)的認定條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續建設不能按照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組織實施。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不能按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提供相關的配套公共服務。
(四)園區(集聚區)整體建設、運營及管理未能遵紀守法。
(五)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園區(集聚區)內文化創意企業有違法侵權行為。
第二十六條 被認定的市級園區(集聚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撤銷認定和撤銷市級園區(集聚區)稱號,收回認定證書,予以摘牌,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連續兩年評審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報或年度評審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市級園區(集聚區)的認定或通過年度評審。
(三)園區(集聚區)行為(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宣傳虛假信息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不服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五)因園區(集聚區)經營方向或功能發生重大變更而導致文化創意園區(集聚區)性質的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園區(集聚區)的認定范疇、第七條園區(集聚區)的認定條件。
(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其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級園區(集聚區)實行變更事項報告制度。經認定的市級園區(集聚區)若發生以下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告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同時抄報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一)市級園區(集聚區)的性質或功能發生變更。
(二)市級園區(集聚區)的運營管理機構發生變更。
(三)市級園區(集聚區)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發生變更。
(四)市級園區(集聚區)的公共和創業服務平臺或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五)影響市級園區(集聚區)建設、運營和管理的其它變更。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園區(集聚區)的管理和評審,應按照或參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等規定進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