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30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
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
合格標志機動車實施第四階段限制通行的通告
惠市公(告)字〔2015〕1號
為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市區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實施第四階段限制通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除摩托車外,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全天24小時禁止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過境高速公路除外)。
二、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并領取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嚴格遵守環保限行管理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應當在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同步進行。
三、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同時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記3分。
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使用轉讓、轉借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轉讓、轉借、冒用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除在2014年已設定的未取得環保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標志車輛限行區域外,新增的限行區域設定過渡期,過渡期為自本通告實行之日起至
六、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放達到國Ⅰ及以上標準、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志。
七、本通告自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