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21
關于印發《惠州市審計局關于審計評估
類中介機構業務報告的核查辦法》的通知
惠市審〔2015〕26號
各有關單位、各縣(區)審計機關、本局各科(室):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審計機關對審計評估類中介機構向依法屬于我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出具的業務報告的核查工作,促進中介機構依法誠信執業,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審計局關于審計評估類中介機構業務報告的核查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審計局
惠州市審計局關于審計評估類
中介機構業務報告的核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對審計評估類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的核查工作,促進中介機構依法誠信執業,保障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惠州市市屬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土地征收征用盤整補償及出讓項目評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審計局(以下簡稱市審計局)對依法屬于該局監督對象的單位(以下簡稱委托單位),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評估類業務出具的相關業務報告進行核查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從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的經營活動,并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開展相關審計評估業務的機構和組織。
本辦法所稱業務報告,是指中介機構根據委托單位的委托要求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清產核資報告,財稅審驗報告,資產、土地、房地產評估報告,建設工程預結算、咨詢報告,以及其他相關中介業務的相關報告。
第四條 市審計局核查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主要核查相關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等業務質量,主要包括:
(一)業務報告是否真實、客觀地反映了所審計評估的經濟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
(二)中介機構是否按照行業規范、標準和程序實施審計評估業務,及有無因未執行行業規范和標準,造成應當被發現的重大問題未被發現;
(三)中介機構對執業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是否全面、如實地披露并發表意見;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內容。
第五條 市審計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實施核查的方式分為一般核查和專項核查。
一般核查,是指市審計局實施審計、專項審計調查、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項目評審工作期間,對被審計單位使用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實施核查。
專項核查,是指市審計局根據審計工作計劃、惠州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和建議,組成核查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工作程序,對某一類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實施的專項檢查。
第六條 市審計局開展業務報告專項核查工作,應當組成專門的核查組。核查組對市審計局負責,其成員不得少于2人。
核查組成員實施核查工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核查工作程序,注意防范風險,提高核查質量。
市審計局核查業務報告時,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核查工作。有關專家應對其作出的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 委托單位和中介機構應當配合市審計局工作,及時、完整地按照該局要求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相關資料。委托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委托中介機構完成的業務報告(含紙質版和電子版)報送市審計局。
委托單位和中介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與核查工作相關的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市審計局對業務報告實施核查后,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核查結果在本局網站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審計局核查發現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存在質量問題,區別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業務報告存在不實或遺漏但情節較輕的,可直接要求出具業務報告的中介機構予以整改糾正;
(二)中介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業規范、標準等情況,依法依規應予以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業規范、標準的相關規定,或者報告內容反映的情況嚴重不實,并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后果的,市審計局可建議委托單位暫停使用業務報告和依法中止委托該中介機構辦理審計評估業務,并將相關情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條 市審計局核查發現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報送、提供業務資料,且經市審計局催辦后仍拖延或拒絕報送、提供;
(二)通過委托事項向中介機構或個人索取不正當利益;
(三)要求或者串通中介機構及其人員實施違反審計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四)其他妨礙核查工作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出具業務報告的中介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審計局直接要求其整改糾正:
(一)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核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三)隱匿、篡改、毀棄審計評估業務資料;
(四)其他妨礙核查工作的違法違紀行為。
違反本條上述第(三)項的,委托單位應當中止委托該中介機構辦理審計評估業務;涉及違法違紀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二條 受移送機關對市審計局的移送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函告市審計局。
第十三條 核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及有關政策文件對業務報告核查相關事項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縣(區)審計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