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14
關于印發《惠州市新能源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財工〔2015〕 20 號
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 州 市 財 政 局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關于加快推進珠江三角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發改高技術〔2014〕345號)、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工〔2014〕209號)、市發展改革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發改〔2014〕349號)等相關政策,切實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做好由省、市、縣(區)三級財政共同構成的地方財政購車補貼發放工作,確保補貼對象及時申領和兌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財政補貼對象
財政補貼資金的對象為符合條件的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二、財政補貼標準
根據《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財政補貼標準由省、市、縣(區)三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2013年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1:1進行配套,且不實行退坡機制(購車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三、購車補貼范圍
2013-2015年購置并在本市登記上牌的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內且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四、資金承擔機制和財政補貼方式
(一)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撥付給相關單位和個人。補貼資金由省、市和縣(區)財政三級負擔,除省補助外,其余資金由市、縣(區)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惠城區、仲愷高新區由市、區按現行財政分享比例分擔,其他縣(區)按市30%、縣(區)70%比例分擔。
(二)本市財政補貼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三)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各縣(區)提出的年度推廣計劃下達省、市級補貼資金分配計劃,由市財政局按一定比例預撥至各縣(區),年度終了后據實清算。
(四)補貼資金撥付每月辦理一次。發展改革部門將審核匯總情況于每月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10個工作日內復審并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財政補貼流程
財政補貼分兩類情況分別進行申請:
(一)在外地購買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按未扣除地方財政補貼實際支付購車款和本細則出臺前已購買的,由購買者按使用用途分別直接申請。
1.購買車輛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由購買者向其所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申請,牽頭責任部門初審匯總后,報所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對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并撥付資金;
2.購買車輛用于私人領域的,由購買者向單位或個人戶籍(居住)所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對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并撥付資金。
(二)在本地購買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按已扣除地方財政補貼實際支付購車款的,由在本市登記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
1.購買車輛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由汽車銷售機構向購買單位所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申請,牽頭責任部門初審匯總后,報所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復核,財政部門對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并撥付資金;
2.購買車輛用于私人領域的,由汽車銷售機構根據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單位或戶籍(居住)向所屬地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后,財政部門對審核結果進行復審并撥付資金。
六、補貼申報資料
(一)公共服務領域主要有: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
2、車輛購銷合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汽車銷售機構應按照未扣除地方財政補貼前的汽車銷售價格開具)等憑證復印件;
3、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和書面證明;
5、購買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私人領域主要有: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
2、車輛購銷合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汽車銷售機構應按照未扣除地方財政補貼前的汽車銷售價格開具)等憑證復印件;
3、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和書面證明;
5、購買者為單位的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購買者為個人的提供車主有效身份證明或居住證復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由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的,除按以上各領域范圍申請材料外,還須提交以下材料:
1、汽車銷售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見附件4);
3、汽車銷售機構銀行基本帳戶信息復印件;
4、汽車銷售機構出具的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個人及汽車銷售機構,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不良紀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縣(區)要根據市發展改革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發改〔2014〕349號)精神,制定本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八、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共服務領域是指公交、出租、公務、環衛、郵政、快遞等領域,除公共服務領域之外均統稱為私人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分別是交通運輸部門(公交、出租)、車改部門(公務)、環衛部門(環衛)、郵政管理部門(郵政、快遞)和發展改革部門(私人)。
九、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十、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車輛補貼有效期為
附件 1.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標準
2.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服務領域)
3.惠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私人領域)
4.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