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43
關于印發《惠州市財政局涉農
補貼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財農〔2014〕2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涉農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和政策落實到位,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財政局涉農補貼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涉農補貼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涉農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行為,提高涉農補貼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涉農補貼資金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財農〔2014〕31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14〕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涉農補貼資金,是指上級財政撥入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農業農村經濟社會事務發展和解決農民生活問題的各類專項補貼資金。
第三條 涉農補貼資金管理,是指對涉農補貼資金的申報、資金分配、資金使用安全和資金投入效益評價的管理。
第四條 涉農補貼資金管理堅持陽光操作、政策標準公示、部門把關、財政核撥、金融機構發放、紀檢監察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涉農補貼資金主要包括:
1.農資綜合補貼;
2.種糧直補;
3.最低生活保障;
4.自然災害救助;
5.城鄉困難群眾臨時價格補貼;
6.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
7.科普惠農興村;
8.農村危房改造;
9.基層組織保障;
10.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
11.休(禁)漁漁民生產生活補助;
12.能繁母豬飼養補貼;
13.優質后備奶牛補貼;
14.農作物良種補貼;
15.農機購置補貼;
16.直補到個人的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17.其他財政性涉農補貼資金。
第二章 部門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監察部門:負責對各類涉農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案件,為涉農補貼資金安全運行保駕護航。
第七條 市、縣(區)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項涉農補貼資金審計監督,組織開展涉農補貼資金發放情況的專項審計;配合相關部門查處涉及涉農補貼政策的違紀違規案件。
第八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涉農補貼資金業務銜接、測算、指標下達、資金撥付、管理及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市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按政策組織收集、核實、提供相關基礎數據(包含補貼的范圍、對象、標準、數量、金額等),并負責相關補貼政策的宣傳解釋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指標下達、資金發放、財務核算工作,并制定涉農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涉及到本行業的涉農專項補助資金的申報、公示、匯總、審核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并制定項目管理和監督的實施辦法和規定。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涉農政策的宣傳貫徹,負責涉農補貼申報的核實,負責協調部門工作,解決發放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補貼政策公示,辦理相關簽字手續,負責補貼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同有關部門采集補貼對象的基本信息,負責各項補貼數據的張榜公示,辦理相關簽字手續。
第三章 補貼資金發放
第十四條 涉農補貼資金發放實行縣級統一發放制度。
第十五條 縣(區)財政與相關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補助對象、范圍、標準和方式安排各項補貼資金。補貼資金在發放過程中,有關補貼資金的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審計結果、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等必須通過統一的平臺及時向社會進行公開、公示。
第十六條 涉農補貼資金發放流程如有專門規定的,按規定制度發放;如無專門規定,則按以下流程發放:
(一)農戶自愿申報(不需要農戶申報的,由村民委員會如實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居住地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申報補貼項目名稱、數量及補貼金額(如申報時補貼標準未知,則補貼金額可不填)等。
(二)村民委員會初審。村民委員會在收到農戶申報后3天內對申報內容進行初審,村委會要組織人員深入田間地頭、養殖場所實地察看,核實補貼項目數據。
(三)村組公示。對村委會初審的結果包括農戶姓名、補貼項目的數據,補貼標準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無異議后匯總,由村委會簽字后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
(四)鄉鎮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是對各類涉農補貼資金的基礎數據負直接責任的機關。在收到村委會申報后要組織有關站所的工作人員深入村組對農戶申報情況進行實地核實,存在問題的,及時糾正有關數據,嚴格按政策要求,把好基礎數據申報關,在確認無誤后鄉鎮匯總,由鄉鎮政府負責人簽字后報縣級主管部門審定。
(五)縣級主管部門審定。縣級主管部門在收到鄉鎮報送的有關補貼項目的匯總數據后,組織專人到鄉、鎮、村、組進行實地抽查審定,抽查面不得少于10%,并對補貼項目的政策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再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發放。
(六)縣級財政部門資金發放。財政部門要在30個工作日內對有關主管部門申報的資金發放花名冊進行核對,除中央和省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一律通過“一卡(折)通”形式直接發放到農民賬戶,不得再通過現金等其他方式發放或由鄉鎮、村代領代發。財政部門要完善補貼資金撥付系統建設,確保群眾在發放賬戶、存折中明確了解補貼資金種類等相關信息,提高補貼工作透明度。
第十七條 嚴格落實涉農補貼發放“一卡(折)通”制度。各縣(區)要按程序在相關銀行類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農民開設銀行卡(存折),做到一人一卡(折),確保銀行卡(存折)發放到對應的農民手中,做好簽收工作。對單個農民發放的各項涉農補貼資金要集中通過1個銀行卡(存折)發放。通過銀行卡(存折)發放補貼資金時,應標明補貼事項和標準,以便于比對核查。
第十八條 完善補貼資料管理制度。縣(區)要妥善保管涉農補貼有關基礎數據、文件、賬務材料等。補貼資金的申報、安排、發放、使用、檢查、考評、公示等檔案資料要定期匯總造冊和復印存檔。保存期限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部門要對提供上報的農戶基礎信息及補貼到戶資金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計稅單價、計稅面積、應補數量、應補金額)負責,如有瞞報、虛報、漏報、重報基礎數據的由相關部門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涉農資金項目的實施實行公開公示制度。負責項目實施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負責將資金的名稱、來源、數量、項目安排等情況補貼信息通過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公告張貼等形式及網站、廣播、電視等媒體在項目區公示到鎮(街道)、村和組,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后上報,并由相關部門的簽字蓋章。如有不公示的,則不支付。
第二十一條 涉農補貼資金發放和管理實行單位行政首長負責制。單位行政一把手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具體經辦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因執行政策變樣導致越級上訪、群體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要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道)要設立舉報電話,安排接待人員,及時調查和糾正公示期間群眾舉報的問題,將核查情況予以公布,并及時更改。
第二十三條 加強涉農補貼資金信訪處理工作。縣(區)要指定專人負責和落實工作責任。對信訪反映的問題要及時核實處理,并加強與信訪人的溝通,力爭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對已經處理的信訪問題要跟蹤落實解決情況,防止因處理不到位引發重復上訪。
第二十四條 采取“部門監管、群眾監督、社會化核查”的方式,加大對涉農補貼資金管理和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監察、審計、財政、主管部門等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不實行為,一經發現,按規定嚴肅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將按政策另行補充。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