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39
關于印發《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市級
財政專項資金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財預〔2014〕100號
各縣(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市級
財政專項資金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反映專項資金存續、調整等動態管理情況,根據《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 號,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參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目錄管理辦法》(粵財預〔2014〕10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指對列入專項資金管理平臺管理的專項資金進行認定并實行動態管理的清單。
第三條 納入目錄管理的專項資金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目錄通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開發布。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目錄的管理機構,負責目錄的制訂、調整、公開等工作。
第五條 目錄的制訂和發布,應遵循公開、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目錄為年度目錄,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
第七條 列入目錄管理的專項資金應符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規定,支持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
(二)分配對象具有可選擇性,資金使用主體為業務主管部門以外的市級或市以下部門及單位。
(三)有明確的組織實施計劃和詳細的項目預算。
(四)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及政府支持的范圍。
(五)市政府已明確列入目錄管理的專項資金。
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基建工程項目支出以及部門自身使用的項目支出不納入目錄管理。
第八條 目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按程序報批。
(一)目錄擬訂。每年6-7月,市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清理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按以下原則辦理:
1.撤銷設立期限已滿、原定目標不符合現實需要或已經完成,以及不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2.新增經市政府批準新設立的專項資金。
3.整合使用性質、管理特點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
4.調整支出結構有待優化的專項資金。
5.保留符合公共財政管理要求、設立審批依據合法合理、具有明確使用方向和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
(二)研究論證。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專項資金目錄。
(三)目錄審批。市財政部門將專項資金目錄報市政府審核,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審批。
(四)信息公開。專項資金目錄獲批后,通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公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部門應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調整或更新目錄,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核后報市人大審批。
(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調整、撤銷、歸并、整合專項資金的;
(二)因主管部門或單位工作職責調整,專項資金管理事項發生變化的;
(三)其他應予調整更新的情形。
第十條 目錄適用日期為自發布之日起至下一次發布之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