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20
關于印發《惠州市環保局突發
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環〔2014〕 103 號
各縣(區)環保局,博羅縣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局,惠城區、仲愷區環保分局:
為加強和規范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現將經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通過的《惠州市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惠州市環保局突發
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簡稱“環境應急預案”,下同)管理工作,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統籌全市環境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逐步構建市、縣(區)、企業三級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各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環境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報送備案、宣傳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落實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應急措施。
第二章 環境應急預案編制
第五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編制指南等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實際;
(三)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五)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性強;
(六)應急保障措施明確,能滿足本地區、本單位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環境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環境事件,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并充分征求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和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個人的意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者現場指揮機構、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三)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修訂等;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1)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圖;(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名單;(3)應急救援組織有關人員聯系電話;(4)政府有關部門聯系電話;(5)應急物資儲備清單;(6)環境應急工作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十)配套的實施程序,包括(1)應急預案應急啟動響應程序;(2)應急預案應急決策程序;(3)應急預案應急指揮程序;(4)應急監測方案;(5)應急事件調查程序;(6)應急新聞稿件處理程序;(7)應急事件總結評估程序等。
第八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含配套的《環境應急現場處置方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
(一)《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2.本單位的概況,包括環境保護管理情況、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情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3.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4.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和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5.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6.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與協調、污染控制與消除、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7.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生產等;
8.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9.實施與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修訂等;
10.對某一種類的環境風險,企業事業單位還應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的突發事件類型,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征、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11.附則,包括名詞術語、預案解釋、修訂情況和實施日期等;
12.附件,主要包括:(1)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環保驗收文件;(2)安全評價文件;(3)環境敏感點一覽表;(4)危險廢物登記文件;(5)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名單;(6)本單位應急救援組織有關人員聯系電話;(7)外部救援單位聯系電話;(8)政府有關部門聯系電話;(9)廠區平面布置圖;(10)重大危險源分布圖;(11)區域位置及周圍環境敏感點分布圖;(12)應急物資儲備清單和應急物資、設施(備)平面布置圖;(13)企業雨水、清凈下水、污水和各類事故廢水收集的排放管網圖;(14)各種制度、程序文本等。
(二)《專項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內容,可在《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內容上簡化,但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種類、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應全面分析、評估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狀況和可能發生的環境事件類型,廣泛征求一線操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的意見,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和規定編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成立預案編制小組、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工作,也可以委托專業的咨詢機構編寫。
第十一條 根據行業的環境風險敏感程度,結合惠州市的工業特點,下列十五類有重大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列為我市環境應急預案重點編制單位,編制《綜合環境應急預案》:
(一)電鍍、線路板企業;
(二)城市污水處理企業;
(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單位;
(四)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單位;
(五)危險物品運輸企業;
(六)醫藥(特指化學藥品)制造企業;
(七)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企業;
(八)儲存量達到重大危險源標準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
(九)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排放企業;
(十)涉及冶煉的尾礦庫企業;
(十一)國家、省和市重點監控污染源企業;
(十二)大型工業企業;
(十三)惠州市轄區內高速公路和國道管理機構;
(十四)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環境風險種類、可能發生多種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
(十五)其他重大環境風險源企業。
除上述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編制《專項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上層應急預案應注明查詢下層應急預案的途徑。環境應急預案應與企業事業單位的其他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為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行業的,建設單位在項目試運行之前應完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修訂)、評估、備案工作。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有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前編制臨時環境應急預案。臨時應急預案應包括環境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型與特征、預防措施、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三章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經修改后,組織評估小組對本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草案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或委托相關服務機構組織評估小組對本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相關行業學會或協會、應急管理和環境保護專業技術方面的專家,以及市或縣(區)環保主管部門應急管理人員、相鄰重點風險源單位代表和周邊社區代表。
評估小組的人數一般為5~9名,且為單數。其中,專家人數為3~5名,必要時可以增加。
行業、應急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專家,在省、市相應專家庫中抽取。
編制《專項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可采用現場評估或函審的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環境應急預案評估小組應當重點評估環境應急預案的合法性、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內容格式的規范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八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現場評估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估準備。成立應急預案評估小組,落實參加評估人員,將應急預案及有關資料在評估前送達參加評估的人員。
(二)組織評估。評估程序應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簡介、環境應急預案介紹,現場踏勘,評估小組提問和討論,提出評估意見,編寫評估報告。
應急預案的評估應按要素進行,評估的具體內容及要求,見附表1、附表2。
(三)修訂完善。應認真分析研究評估意見,按照評估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評估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估的,應組織有關人員對應急預案重新進行評估。
(四)批準印發。應急預案經評估或論證,符合要求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九條 環境應急預案的評估應形成書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評估時間、地點;
(二)評估人員和參與單位;
(三)各位專家書面評估意見和專家組意見,應包括肯定的方面和需要修改完善的環節,并對修改后是否需要重新評估作出說明;
(四)專家及參會人員簽名表。
第四章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
第二十條 市環境保護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頒布生效之日起30日內報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頒布生效之日起30日內報縣(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按以下要求進行: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及符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篩選原則和方法》的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經同意備案后45日內,相關文件抄送所在地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存。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管理規定,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家環保部和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其首次編制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并由市環境保護局抄送所在地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存。
全市線路板、電鍍、印染、皮革鞣制、電力、水泥制造(有熟料生產)等6個行業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并由市環境保護局抄送所在地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存。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污染源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定期向市環境保護局報送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產品、主要污染物種類等。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影視拍攝、文化體育等群體性活動臨時環境應急預案,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開始15個工作日前報舉辦地所在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環境應急預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見附表5);
(二)環境應急預案評估意見;
(三)環境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二十五條 受理備案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報送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依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審查表》進行形式審查。
第五章 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環境應急預案重點編制單位,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和備案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監察機構應當將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作為監督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有效形式,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與演練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根據需要對本行政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培訓和演練給予指導。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預案培訓工作,通過多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第三十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企業事業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環境應急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預案或現場處置預案的演練,并積極配合和參與有關部門開展的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對周圍公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以免引起恐慌。
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各主辦單位應當對環境應急預案演練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評估,撰寫演練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演練的主題;
(二)演練的時間、地點和參與單位;
(三)情景描述;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進措施;
(五)對是否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三年至少應修訂一次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一)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二)政府職能調整或管轄區域發生變化的;
(三)應急演練過程發現預案存在重大問題,需要立即修訂的;
(四)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或本部門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修訂、專家評估和備案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環境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應將新修訂的預案重新報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報原預案管理部門備案,企業事業單位按第二十二條第二、四、五款規定將新修訂的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懲 處
第三十四條 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而不及時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預案備案的,由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修訂應急預案或者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排污許可證申領、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不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不執行環境應急預案,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為確保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應急處置,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而預先制定的計劃或方案。
環境風險,是指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或健康)的危險程度。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敏感點,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環境敏感區”的定義。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惠州市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惠市環〔2006〕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