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24
惠州市物價局關于藥品平價商店
的考核和退出辦法
惠價〔2014〕118號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藥品平價商店經營管理行為,根據《廣東省物價局財政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衛生廳 食品藥品監管局 中醫藥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藥品平價商店建設方案(試行)>的通知》(粵價〔2013〕158號)和《關于印發〈惠州市物價局 財政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衛生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平價商店建設方案〉的通知》(惠價〔2013〕27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認定的藥品平價商店的考核和退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藥品平價商店考核堅持統一標準、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藥品平價商店考核,按照“資質審校、認定權限”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組成考核小組,組織考核。
第五條 藥品平價商店考核分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占年度考核總得分的40%,不定期考核占總得分的60%。藥品平價商店年度考核總得分為定期考核得分乘以40%加上不定期考核得分乘以60%之和。
定期考核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組織成立考核小組,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藥品平價商店的考核和等級評定。
不定期考核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具體采取抽查、暗訪、監測、巡查、受理投訴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 藥品平價商店定期考核程序。
(一)按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組成考核小組負責轄區內藥品平價商店的考核,市區(含惠城區、仲愷高新區)藥品平價商店考核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制定年度具體考核方案,通知被考核單位。
(二)被考核單位嚴格按照考核方案規定的內容進行自評,于每年2月底前將自評評分表(附件1.1)及自評報告報當地藥品平價商店考核小組辦公室(價格主管部門)。
(三)各地藥品平價商店考核小組進行考核并評定等級。
(四)向被考核單位通報考核評定結果。
第七條 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相同,為11個方面,共計100 分,詳見附件1.1。
藥品平價商店的等級評定,按照考核分數劃分為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年度考核結束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考核結果向藥品平價商店通報,對被評定為優秀、良好和合格的藥品平價商店,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積極協助其申報省級獎勵;被評定為不合格的藥品平價商店,不能申報當年的市級補貼資金,并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藥品平價商店資格。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批評糾正。
(一)不按規定做好藥品明碼標價工作的;
(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和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設立物價員的;
(三)不按規定要求報送價格信息資料的;
(四)有違反本制度經營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社會影響且屬初犯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和本制度行為屬于輕微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資格。
(一)未按相關管理規定經營平價藥品,考核不合格,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批評糾正行為累犯的;
(二)偽造或者篡改批準文件、申報材料,惡意騙取補貼資金或其他政策優惠;
(三)未按規定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所經營藥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質量安全規定,出售假藥、劣藥造成較大或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及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的;
(五)違反藥品平價商店建設協議書約定,不按約定的價格優惠幅度銷售平價藥品,不履行價格監測、穩價保供等義務,或報送虛假價格信息,經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公眾投訴舉報屬實,造成較大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一條 責令退出和自愿退出。責令退出是指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具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營單位,取消其藥品平價商店資格,責令其退出平價商店。自愿退出是指藥品平價商店因自身原因(不包括上款所述責令退出原因),自愿申請退出平價商店。原則上藥品平價商店經認定后未滿1年的不接受自愿退出申請。
第十二條 藥品平價商店退出程序。
責令退出: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定退出平價商店名單,發函通知有關平價商店,并通報各相關部門,同時在當地政府信息網站公布。
自愿退出:申請自愿退出的藥品平價商店填寫《惠州市藥品平價商店退出申請表》(附件1.2)提交到所在轄區行業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后,提交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審批。確定退出平價商店的名單,由所在轄區價格主管部門發函通知有關平價商店,并通報各相關部門,同時在當地政府信息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惠州市藥品平價商店考核(自評)評分表
2.惠州市藥品平價商店退出申請表
附件1
惠州市藥品平價商店考核(自評)評分表
被考核單位: 考核時間: 年 月 日
序 號 |
考核 項目 |
考核內容 |
得分 |
扣分原因 |
一 |
平價藥品品種情況 (10分) |
按照藥品平價商店平價藥品目錄管理要求,經營平價藥品治療類別不少于15類,常見病、慢性病治療用藥種類占比70%以上;銷售的平價藥品品規數不少于300個。上述指標每項5分,共計10分,藥品1個品規1分,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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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平價藥品價格情況 (10分) |
平價銷售的藥品價格低于廣東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的醫療機構(不含實行零差率的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價格的10%,且同時低于所在區域市場平均價5%以上為合格,給5分,沒有按規定讓利幅度銷售平價品種的,每個品種扣0.2分,直至扣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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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價格信息采報情況 (15分) |
認真按規定履行價格監測預警義務,指定專人負責按時準確報送藥品價格信息,延遲、漏報送的每次扣2分;報送數據出現明顯錯誤的,每錯報1條數據扣2分,直至扣完15分;虛報價格等信息的,直接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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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明碼標價情況 (5分) |
嚴格執行商品明碼標價規定,所有藥品執行明碼標價率達100%為合格,給5分;其中,平價藥品使用專門的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得3分,非平價藥品全部按要求明碼標價的得2分。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的,平價藥品每一個品種扣0.5分,非平價藥品每一個品種扣0.2分,直至扣完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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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藥品購銷渠道情況 (10分) |
嚴格按照藥品平價商店建設相關規定要求,全部藥品購進渠道規范,票據齊全為合格,給10分;存在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情形的一次即全部扣完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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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內部管理制度 (10分) |
內部藥品經營、價格等管理制度健全,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賬目齊全,對經營的平價藥品按國家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并單獨核算,并設立電子賬簿的為合格,給10分; 對經營的平價藥品沒按國家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的、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沒有建立藥品電子賬簿的,各扣2分,直至扣完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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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藥品質量管理 (10分) |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零售藥店藥品質量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藥品質量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一項扣2分,扣完為止;三年內無出售假藥、劣藥記錄,無因自身管理不善導致所銷售的藥品出現質量問題被投訴曝光并查實的為合格,給10分,如經核實出售假藥、劣藥,且造成惡劣影響的直接扣10分,并予以取消藥品平價商店商店經營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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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價格行為管理 (10分) |
藥品平價商店的價格行為應嚴格按照價格法有關規定執行,無操縱價格、變相提高或壓低價格、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的違規價格行為為合格,給10分;上述行為任何一項經查屬實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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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規范管理情況 (5分) |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管理做到以下幾點的為合格,給5分,一項不合格扣2分,扣完為止: (1)懸掛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藥品平價商店牌匾; (2)統一裝潢和設置藥品平價商店綠色笑臉標識; (3)在經營區內張貼或懸掛藥品平價商店笑臉標識及“平價惠民”標識牌及指引; (4)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誠信公約、經營承諾書、價格舉報電話和企業服務電話、平價藥品價格與市場平均價格對比表、設置意見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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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履行社會責任情況(10分) |
在市場價格異常時期,嚴格按照政府價格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段、藥品品種、價格和數量銷售藥品,履行保供穩價義務的為合格,給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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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履行協議情況 (5分) |
認真履行藥品平價商店協議書其它條款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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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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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員簽名: 被考核單位負責人簽名:
附件2
惠州市藥品平價商店退出申請表
申請時間:
申請 單位 基本 情況 |
名 稱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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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平價商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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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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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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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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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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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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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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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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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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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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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退出 藥品 平價 商店 原因 |
1、經營情況方面:…… 2、價格讓利方面:…… 3、產品供應方面:…… 4、產品質量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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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為各部門審核意見,申請單位不用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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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
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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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意見: 負責人(簽章)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具體意見: 負責人(簽章)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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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須雙面打印;2. 申請單位報送部門審核順序:先到所在轄區行業主管部門加蓋意見,再送當地價格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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