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6
關于印發《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水務〔2014〕29號
各縣(區)水務局、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使用管理,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市水務局、財政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4年2月24日
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財政局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采砂企業河砂開采繳納利潤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采砂企業河砂開采繳納利潤的征收使用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本市其他河道河砂開采管理費和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采砂企業河砂開采繳納利潤的征收使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按1.0元/m3標準計收。東江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采砂企業河砂開采繳納利潤由河砂開采單位依照河砂開采合同規定上繳組織招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采砂企業河砂開采繳納的稅后利潤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東江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上交省財政的部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的采區,其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上交省財政的部分,由縣區財政直接上繳省財政。
第六條 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的使用,按照“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的原則,主要用于采砂管理、河道維護、建設和管理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具體使用范圍:
(一)河砂開采前期工作,包括河砂來砂量觀測分析、河道測量、河砂開采規劃和計劃編制、可采區和禁采區劃定和公告等;
(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包括采砂現場日常管理、采砂監理和監控設備購置等;
(三)補償沿江受影響地區和農民;
(四)河道采砂執法工作,包括執法經費、執法裝備購置等;
(五)河道保護、治理,以及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等;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與河道采砂管理有關的其他開支。
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不足以滿足上述使用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在采砂企業河砂開采上繳利潤中彌補。
第七條 東江干流河砂開采沿江受影響地區和農民補償標準,年度計劃開采量200萬m3及以內的,按1.5元/m3標準補償;年度計劃開采量超出200萬m3部分,按1.0元/m3標準補償。
第八條 東江沿岸鎮(辦)要落實行政首長管理責任制度,加強對村民的教育和引導,保障和維護河砂開采秩序。
第九條 沿江受影響地區和農民補償經費的分配綜合考慮采區、堆砂場分布和采砂量以及鄉鎮(街道)落實管理責任、維護河砂開采秩序等情況,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確定分配方案后,每年12月份由財政部門安排撥付。
第十條 采砂現場水利代表監管工作經費從采區的河砂開采權出讓收入中列支,每年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東江河砂開采管理費和開采權出讓收入、采砂企業河砂開采繳納利潤的開支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入部門年度預算,按相關程序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