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7
關于廢止《惠州市衛生局關于惠州市醫療機構選址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惠市衛函〔2014〕50號
根據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經研究,我局決定廢止《惠州市衛生局關于惠州市醫療機構選址的指導意見(試行)》(惠市衛〔2011〕38號),不再對醫療機構選址的間距做出具體規定,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關醫療機構選址的其他要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批復執行。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制訂符合本轄區實際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或選址規定。
惠州市衛生局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