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5
關于印發《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4〕49號
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財政局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 州 市 財 政 局
2014年2月9日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等,市級財政設立惠州市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全市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支持節能技術改造(含合同能源管理),節能循環經濟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示范,以及淘汰落后產能等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管理。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項目管理,組織實施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擬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并按績效評價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績效自我評價。
(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按規定審核專項資金分配方案,辦理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及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集中扶持、突出重點、競爭擇優、強化績效導向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和放大作用,促進全市節能循環經濟工作上水平。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重點支持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包括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區域熱電聯產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電機系統節能工程、能量系統優化工程、綠色照明工程等工業領域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建筑、交通、公共機構、商貿酒店等非工業領域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二)重點支持節能循環經濟管理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包括市縣兩級能源管理中心、重點企業能源管理中心,以及節能循環經濟管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提供的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能效提升、項目審核及評價(驗收)等其它節能、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公共政策服務平臺建設。
(三)支持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其它資源節約項目。主要包括工業“三廢”、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化等重大項目;開展自愿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實施的節能、降耗、增效項目以及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推廣應用等示范項目。
(四)支持淘汰落后產能項目。對批準列入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的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五)適當獎勵節能降耗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區)、單位、企業和個人以及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按照市政府有關舉辦各種評比、表彰活動的要求,遵循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和勤儉節約的原則,對市節能降耗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區)、單位、企業和個人以及節能降耗效果顯著、獲得“省/市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
(六)市政府決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企業),應當在惠州市境內注冊(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企業除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
第七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政策以及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的要求、有關規定和程序。
(二)項目已享受過國家或省、市相關資金獎勵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專項資金。
(三)申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及清潔生產等其它資源節約項目還應具備:
1.項目必須已經實施完成(具體時間節點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2.具有較為完善的能源統計、計量與管理制度;
3.列入國家、省、市、縣(區)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年度節能考核等級必須為基本完成以上;
(四)申報工業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年節能量應當在2000噸標準煤以下、500噸標準煤以上(含);申報非工業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年節能量應當在2000噸標準煤以下、50噸標準煤以上(含)。年節能量在2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可申請中央、省財政節能技術改造資金或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的項目,不給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近3年內發生過未按規定進行工商年檢或者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面臨正在進行的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訴求或者仲裁的;
(五)單位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或正面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的。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采取以獎代補、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全市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
第十條 專項資金扶持標準為:
(一)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工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安排,按節能量不低于3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建筑、交通、公共機構、商貿酒店等非工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結合節能效果,屬于商業性質的按不超過投資額20%給予獎勵,屬于公共機構性質的按不超過投資額50%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能源管理中心項目。采取補助方式支持,對企事業單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企業性質的按不超過投資額20%補助,除市、縣兩級能源管理中心外其它公共機構性質的按不超過投資額50%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其它資源節約項目。采取獎勵方式支持,對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技術改造、推廣應用示范項目按不超過投資額1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淘汰落后產能項目、節能能力建設及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先進企業項目,結合專項資金年度規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評審與撥付
第十一條 根據我市節能循環經濟工作的發展情況和工作重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二條 編制資金申請。
(一)申報單位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印發的年度資金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的資金申請報告。
(二)提出專項資金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 單位基本情況表以及項目基本情況表;
2. 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節能循環經濟管理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其它資源節約項目);
4. 項目實施證明材料(已實施完成的項目需提供項目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 經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稅務機關出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文件(僅對申報單位為企業法人性質的項目);
6.項目近三年獲得國家、省、市級財政資金情況說明;
7. 專項資金申請承諾書;
其他有關材料。
申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需由所在縣(區)節能主管部門、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必須在省級及以上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名單內)對項目進行現場審核,由第三方機構針對項目的節能量、真實性等相關情況出具審核報告。其中,對工業節能技改項目出具第三方節能量審核報告,對非工業節能技改項目出具第三方投資額審核意見(包括投資額和節能量審核內容)。
申報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其它資源節約項目,需由所在縣(區)節能主管部門、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投資額進行審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資額審核意見。
申報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屬市級以上(含)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或市級公共機構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投資額進行審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資額審核意見;屬縣級監管重點用能單位或縣級公共機構能源管理中心項目的,由所在縣(區)節能主管部門、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投資額進行審核,并出具第三方投資額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推薦上報。專項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區)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組織申報。符合條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報項目所在縣(區)節能主管部門、財政局。各縣(區)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項目的真實性以及企業的申報條件、申報資格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后出具初步審核意見,聯合行文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上報。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有必要的可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審批與撥付。
(一)專家組評審意見是專項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即項目計劃),經公示無異議,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項目計劃。
(二)根據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市財政局按財政國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下達和撥付手續。項目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并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縣(區)財政局收到市級專項資金后,必須及時下撥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財政專項資金開支范圍和相關標準使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分科目獨立核算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專項資金收支管理。
(三)撥付方式。除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外,其余項目原則上一次性全額撥付。對于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已完工項目采取一次性全額撥付;在建或擬建項目分兩次撥付,首次撥付補助資金的50%,項目完成并通過完工評價后再撥付余款。不通過完工評價的不予撥付余款,并視實際情況扣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由各項目單位按規定統籌用于節能循環經濟相關工作。
第五章 項目完工評價和績效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完工評價。對于能源管理中心項目,開展完工評價工作。
(一)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完成1個月內,由項目單位向市經濟和信息化信局、財政局提交完工評價申請報告等資料。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實施情況、技術經濟社會效益情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等。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別對提交完工評價申請報告的能管中心項目組織開展完工評價,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際建設內容、實施效果評價。
第十八條 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市財政局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包括績效目標申報、績效自評、重點評價及第三方評價、績效督查和績效問責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金考核和資金安排、調整的重要依據。如專項資金的使用需調整,必須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國家、省和市審計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審計工作。有關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審計檢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有關部門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時保質完成項目實施。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中止時,須逐級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批準同意。對因故中止的項目,市財政局將視實際情況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材料,并按計劃建成達產,實現預期效益。各縣(區)節能主管部門、財政局要加大對項目申報的初審核查力度,并對項目的真實性負審查責任。同時,加大對轄區內項目的監管力度,認真開展項目完工評價和績效監督等管理。
對存在弄虛作假、重復上報等騙取、套取市財政資金,以及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受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以及各縣(區)節能主管部門、財政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現場審查工作,并對現場審查過程和出具的核查報告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對核查報告嚴重失實的第三方機構,不予再委托開展我市轄區內專項資金的現場審核工作。情節嚴重的,報省節能主管部門申請取消該機構的審核工作資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