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BGS-2014-2
關于印發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
實施細則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4〕48號
各縣(區)經信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惠州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和驗收工作,參照省相關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 州 市 財 政 局
2014年1月29日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
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惠州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工作,確保項目實施達到合同要求,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引入科學的評價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驗收要求
第四條 項目驗收主要審查項目承擔單位是否按照合同書要求完成相應任務,檢查和審核項目的合同履約情況,對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及資金使用情況等作出客觀評價。項目在實施中有重大變更的,按照專家組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核準后的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的建設內容是否完成,是否正常運營;
(二)項目的經濟、技術等指標是否達到合同書約定的要求;
(三)檢查項目資金是否落實、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規范。
第五條 項目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合同書約定的建設內容;
(二)完成合同書所規定的指標;
(三)財政扶持資金使用合理規范;
(四)驗收材料完整、真實、有效。
第六條 驗收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財政局下達的項目計劃文件;
(三)項目合同書;
(四)項目合同指標完成情況表;
(五)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實施情況、合同指標達成情況、項目取得成果、效益等)和項目實施技術總結(包括但不限于所采取的技術方法、工藝、研制過程、測試、技術水平等);
(六)績效證明文件(項目合同書規定的項目實施內容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或用戶報告、技術成果鑒定、專利證書、銷售合同、服務協議、培訓記錄、購置的儀器、設備清單等);
(七)項目取得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如果有,請出示有關部門或第三方權威機構的文件)、知識產權(需獲得專利、論文或其它知識產權證明)以及項目應用推廣情況(需提供銷售合同、服務協議、用戶報告)的證明文件;
(八)市財政扶持資金使用及自籌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材料(資金收支明細情況,必須加蓋財務專用章)。財政資金使用的記帳憑證復印件及2千元以上(含2千元)經費支出發票的復印件;
(九)項目實施所涉及的相關技術過程文檔(如軟件開發項目涉及的需求、設計、開發、測試文檔、使用手冊、產品說明書);
(十)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按目錄編排并加封面裝訂成冊。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項目驗收總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一)市直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負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作為驗收組織單位;
(二)縣(區)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委托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作為驗收組織單位;
(三)監理單位應協助驗收組織單位工作,并派人參與項目驗收會。
第三章 驗收程序
第八條 申請
承擔單位經自查已完成項目建設內容、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并通過項目中期檢查或績效評價后,可向指定的監理單位提交驗收申請和驗收材料(一式五份)。
第九條 受理
(一)驗收材料簽收
監理單位應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是否符合相關驗收規定進行審查, 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內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承擔單位需要補正的有關內容。驗收材料齊全、符合驗收規定的,監理單位應簽收驗收材料。
(二)驗收材料審核
1、市直項目由監理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驗收材料的審核,并由監理單位出具意見后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于簽收監理單位上報的驗收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縣(區)項目由監理單位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驗收材料的審核,由監理單位出具意見后并遞交所屬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h(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于簽收監理單位上報的驗收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加具意見并正式行文,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于簽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對審核未通過的,驗收組織單位應書面告知承擔單位理由和處理意見。
4、審核獲通過的市直項目,監理單位應協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項目驗收;審核通過的縣(區)級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在取得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批準后,應盡快分批組織項目驗收,監理單位提供協助。
(三)驗收
驗收采用會議評審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最后形成項目驗收意見。
1、驗收專家要求:驗收專家名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若批次組織的項目較多,專家人數根據情況按單數遞增),驗收專家應來自不同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無利害關系,其中應至少有1名經濟類(財務)專家、1名管理專家和3名技術專家,各類專家應具有項目所屬領域的高級職稱或高級專業技術職業資格。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縣(區)財政局、監理單位等參會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2、驗收會材料準備: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第六條驗收材料申請要求向驗收組織單位報送驗收會材料(按與會專家人數備齊驗收材料)。
3、驗收專家出具驗收結論:驗收專家組需在審閱驗收材料、聽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驗收總結匯報、核查項目現場、質疑解答和聽取監理單位報告的基礎上并經充分討論后,對項目總體情況、合同指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合理性、項目成效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綜合形成驗收意見,作出驗收結論。
4、驗收結果
驗收結果分為驗收合格、整改后再驗收和驗收不合格。
(1)驗收合格:完成項目合同書約定的驗收指標;項目資金落實到位、財政扶持資金使用合理規范;成果權屬不存在爭議或法律糾紛等問題。
(2)整改后再驗收:驗收中發現尚有個別指標未完全達到項目合同書約定的驗收指標,但可通過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期內得到推進和改善,由驗收組織單位責成項目承擔單位在限期內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后需重新提出驗收申請,整改后再驗收的結論原則上只能下達一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驗收不合格處理:
a. 未達到項目合同書承諾規定的主要技術或經濟指標又無其他合理原因的;
b. 提供的驗收文件材料嚴重失實的;
c. 項目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進行了較大調整,又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或報批未獲得認可的;
d. 實施過程中曾出現重大問題,又未作出解決和必要說明的,或項目實施過程和結果等存在法律糾紛尚未解決的。
驗收不合格的,應按專家組建議和項目驗收組織單位要求,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展情況進行調整,選擇申請延期驗收。申請延期驗收時間不得超過兩年,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驗收申請,且在驗收申請延期時間內不得申報市其他專項。
(四)驗收備案
市直項目由監理單位協助完成驗收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報告書(監理單位及專家組加具意見并蓋公章)及相關驗收材料各一式五份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縣區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完成驗收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報告書(驗收組織單位、監理單位及專家組出具意見并蓋公章)一式五份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核準后通知承擔單位領取,一份交監理單位留存,一份交縣(區)經濟和信息化局留存,其余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九條 項目已達合同約定的實施期限,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項目承擔單位應至少在達到合同約定的實施期限前30日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延期驗收申請,并說明延期的理由、時間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第十條 如無合理理由,項目已達到實施期限但不提出驗收申請或延期申請的,或者無正當理由延期二年未通過驗收的,該承擔單位須全額退回財政扶持資金,并支付違約金和自經費下達之日起全額資金所產生的銀行同期利息,同時取消申報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資格三年。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相關信息應在“信用惠州”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屬于一般變更,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市、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報告,履行備案手續。
(一)承擔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改變且履行了法定手續;
(二)承擔單位發生股權結構變動或并購,且承擔單位名稱未變;
(三)技術路線或技術方案的局部調整;
(四)聯合(合作)體單位變動;
(五)其他不影響項目合同約定指標實現但有必要呈報項目管理部門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屬于重大變更,項目承擔單位應事先向市、縣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報告,履行變更手續。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項目無法達到合同指標或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預期的一般性經濟、技術及其它指標無法達到項目合同要求;
(三)承擔單位出現巨大經營風險,導致項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四)項目實施嚴重滯后,無法達到項目合同約定的實施期限;
(五)其它影響項目合同約定指標實現的重大事項。
項目重大變更應由承擔單位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惠州市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變更申報書》,提交所需證明材料。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接到變更材料后,可進行必要的核查、專家論證,出具變更審批意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監理單位應切實履行好職責,積極督促項目驗收,認真、規范、科學地組織好項目驗收工作,確保項目驗收工作質量。
第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加強對項目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已驗收的項目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若核查發現存在問題的,責令改正;存在質量問題的(如讓達不到驗收條件的項目通過驗收等),責令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及項目承擔單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后再重新申請和組織驗收。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其提供的驗收資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驗收專家組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地對驗收項目做出結論。對在驗收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及瀆職等行為,一經查實,將對責任方給予通報批評及相應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項目承擔單位,將取消其申報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資格三年。對負有責任的專家,將取消其參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相關項目評審、驗收等工作資格三年。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責任。項目承建單位在完成建設周期一年內不提出驗收申請,將取消其申報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資格。
第十七條 對于重大變更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項目變更手續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一律不予認可,后果由承擔單位自負, 并取消申報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資格兩年。
第十八條 參加驗收的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驗收過程中知悉的項目承擔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其秘密。對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參加驗收而知悉的商業和技術秘密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涉及國家秘密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列附件,為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項目驗收流程圖
2、項目驗收申請書及驗收申請意見表
3、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4、項目合同指標完成情況表
5、項目驗收匯報材料裝訂要求
6、專家驗收會議議程
7、項目驗收須知
8、項目驗收報告書及項目驗收專家組鑒定意見
9、項目驗收組織單位的請示
10、項目延期驗收申請書
11、項目變更備案表
12、項目重大事項變更申報書
(網址:pages/cms/huizhou/userfiles/file/20140218110109-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