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昨日獲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我市在歷史文化保護方面將邁上一個更高臺階。條例有哪些亮點?何時公布施行?記者就這些問題進行了采訪。
條例符合惠州實際可操作性強
惠州是嶺南文明發源地之一,留存了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1991年被公布為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去年被國務院公布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近年來,我市持續加大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力度。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陳裕瑾介紹,現行上位法對于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而言,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足。我市有必要制定 《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促進本地優秀歷史文化的傳承和弘揚。
陳裕瑾介紹,今年5月,該條例由市住建局牽頭組織起草,經市法制局審核并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送市人大常委會。至10月底,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三次審議,并最終表決通過。昨日,條例正式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據悉,經過多次審議及完善修改后,條例主要分為總則、保護名錄和保護規劃、保護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共6章41條,對我市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古樹名木、傳統地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提供符合惠州實際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
明確保護職責建立經費保障
條例有哪些亮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審查指導處處長余建紅介紹,條例明確了政府職責,建立了各部門分工協調管理機制,并通過建立保護委員會協調解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經費保障是比較關鍵的基礎環節。”余建紅介紹,條例在經費保障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市、縣級都要把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同時規定縣級以上政府要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
條例還提出建立保護名錄,并細化歷史建筑的認定條件,增強了可執行性。建立了預先保護制度,通過預先保護的工作機制,避免預先保護對象在認證、鑒定期間被破壞。此外,條例規定,把預先保護對象納入預先保護時,要先征求權利人意見。同時,在隨后保護過程中,如對權利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還要有相應補償等。
條例還強調了歷史文化的合理利用。余建紅介紹,條例專門用一章規定如何合理利用,希望通過政府搭建平臺,鼓勵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歷史文化的保護與利用。這樣的機制有利于實現保護與利用的有機統一。
據悉,市人大常委會近期將發布公告,公布條例并明確施行時間。
(記者邱若蓉 通訊員臧博 翁敏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