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實施
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于日前印發實施。
《規定》共分為19條,對適用范圍、不適用范圍以及送審程序、時限等均作出了詳細規定。《規定》有效期為5年。
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屬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即指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較強的決策。
這些決策包括: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宏觀經濟調控和重要改革決策的政策措施;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工業、農業、電子信息業、環保、商貿、旅游、科教文衛、城建等重大建設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區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臺;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城鄉建設、土地與海洋利用、資源開發、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社會管理與社會事業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的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與調整;環境功能區劃和自然保護區的確定,對影響環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動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重大社會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其他需政府常務會議或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情況復雜可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
《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合法性審查意見整改完善的,市、縣(區)政府辦公室不予提交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市、縣(區)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不予作出決定。
《規定》要求,承辦單位應在重大行政決策擬定后正式上報市、縣(區)政府之前以及提交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之前,提請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規定》指出,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從決策的主體、權限、程序、內容是否合法等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且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對情況復雜或法制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以研討會形式進行法律論證。記者付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