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土地督察制度是為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有效解決地方政府違法用地高發問題,確保耕地保護制度和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等在地方得到貫徹落實,而建立的一項土地管理制度。
2004年10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提出,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
為落實這一決定,200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明確提出,國務院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至此,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建立。
該制度的建立,是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加強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世界上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完善中央與地方行政權力與責任體系的改革創新。土地督察制度自2006年建立以來,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充分總結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成效的基礎上,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總則中專門增加一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這樣,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在法律中確立下來,成為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