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處罰決定如何執行?
答: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并且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對當事人處以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
對上述處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已完工部分。
如果當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在停止施工的同時,可以及時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說明情況,要求其撤銷上述處罰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這里所說的制止是指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以口頭命令、書面通知、查封用以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等方式促使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停止繼續施工,以減輕以后強制執行的難度和減少有關當事人可能將承受的損失。由于法律未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強制執行其行政處罰決定的權力,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其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