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行為如何處理?
答: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行為。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可以入市流轉,但同時也規定了嚴格的入市流轉條件和程序,違反這些規定將受到處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明確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