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責令交還土地?如何處罰?
答:責令交還土地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的,要求當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放棄對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而交由土地所有者或者原管理者占有、管理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
適用責令交還土地的情形包括: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行為、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的同時,還可以根據當事人違法情節輕重、危害程度,處以罰款。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